1.目的
為加強溶液配制、標定和領用過程的管理,保障所配制的標準溶液濃度的準確性,從而保障檢驗結果的準確性,特制本規定。
2.范圍
適用于本中心標準溶液的管理。
3.制備和標定
3.1 所有標準溶液配制都必須由化學分析標準溶液配制崗位人員配制。
3.2 對于各類檢驗用藥品、試劑配制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GB/T601-2016《化學試劑標準滴定溶液的制備》、GB/T602《化學試劑雜質測定標準溶液的制備》、GB/T603-2023《化學試劑 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的要求完成,除另有說明外,所有試劑的純度應在優級純以上;
實驗室用水應符合 GB/T6682-2008《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中三級水的規格,儀器用高純水應滿足GB/T33087-2016《儀器分析用高純水規格及試驗方法》要求。
且所有標準溶液必須貼好專用標簽,并標明溶液名稱、濃度、配制日期、標定日期和使用有效期,配制人、標定人和復核人;
3.3 標準溶液在制備時所用計量器具必須進展定期檢定和校正。藥品配制室必須通風良好,有毒有害藥品必須在通風櫥內配制,同時要佩戴好專用手套和防毒口罩等相應勞動防護用品。
3.4 標定標準溶液的濃度時,須兩人標定,分別各做四平行,每人四平行測定結果極差的相對值不得大于重復性臨界極差相對值 0.15%,兩人共八平行測定結果極差的相對值不得大于重復性臨界極差的相對值 0.18%,取兩人八平行測定結果的平均值為測定結果。在運算過程中保存五位有效數字,濃度值報出結果取四位有效數字。
3.5 制備標準溶液的濃度與規定濃度相對誤差不得大于5%。
3.6 配制好的標準滴定溶液,必須用有效有證國家一級標準物質進行溯源,確證其濃度無誤后,方可在生產中使用。
3.7 溶液標定完成后及時形成標準溶液記錄。
3.8 配制兩個月后,其濃度應定期進行檢查,采用有效有證標準物質進行期間核查。
3.9 分析化驗人員負責一般性溶液及指示液的配制,確保制備濃度準確、用量充足。
4.標準溶液的發放
4.1 各檢驗崗位要正確使用和保管好本崗位的藥品、試劑、標準溶液,做到標簽明晰不脫落,盛裝標液的容器蓋子要密封。
4.2 標準溶液不經部門領導批準,不準發放外單位;
4.3 分析人員領取標準溶液時,個人備好容器到標準室倒取,取出的溶液不得再倒回瓶中,不得將移液管直接插入容器中吸取。移取量本著節約的原則。
4.4 取用后進行登記。
5.標準溶液的貯存管理
5.1 標準溶液在常溫〔15-25℃〕下保存時間不超過兩個月,當溶液出現渾濁、沉淀、顏色變化等現象時,應重新制備、標定;
5.2 使用標準溶液注意用完密封好,過期的不準使用;
5.3 倒出的標準溶液禁止倒回原瓶;
5.4 一般性溶液(除特殊說明外)使用期限兩個月;指示液〔除淀粉、鉻黑 T 外〕使用期限兩個月;淀粉使用期限兩周,鉻黑 T 使用期限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