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了《快遞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本次發布的《條例》中,最為引起行業關注的點在于國家對長期以來關于危險化學品的快遞行為做出了明確禁止和限制的管理要求(具體參見意見稿第22條)。危險化學品真的不能快遞運輸嗎?針對這一話題,為大家詳細解讀一下聯合國運輸法規中提出的“有限數量”這一運輸概念。
摘要
條件1:危險化學品對應的聯合國UN編號可以進行有限數量運輸
條件2:運輸數量不可超過有限數量上限
條件3:產品包裝要滿足特定要求
條件4:包裝要加貼特殊標記
條件5:運輸單證需滿足特殊規定
2015年11月1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了《快遞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本次發布的《條例》中,最為引起行業關注的是第二十二條:禁止寄遞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物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禁止、限制寄遞物品的目錄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發布。
現實中,為了滿足生產生活需要,目前不可能完全制止危險化學品的快遞運輸。此外,由于快遞對于收寄物品的驗視無法做到成分識別,因此,必然會有大量托運人和快遞處于違規狀態。其實,關于少量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問題,國際上最權威的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TDG),國際海運危規(IMDG)、國際空運危規以及我國GB 28644.1-2012和GB 28644.2-2012都先后給出了解決方案,提出了“有限數量”和“例外數量”運輸的豁免規定。找試劑網先為大家詳細解讀一下“有限數量”運輸的概念。
什么是“有限數量”運輸?
“有限數量”顧名思義就是當危險貨物在移交運輸時,如數量較少,且包裝滿足一定要求,即可免除部分運輸要求的規定,具體見表1所示。
表1 “有限數量”運輸免除的運輸要求
如表1所列,危險貨物在滿足“有限數量”規定時,可和普通貨物混裝,無需特殊隔離,而且免除了聯合國TDG第1.4節第2條 “發貨人只能將危險貨物交給有適當身份的承運人”的要求,換言之以“有限數量”運輸時,發貨人可將貨物交付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有危險品運輸資質的卡車公司,也可以是快遞,甚至個人。
如何符合“有限數量”運輸?
如上所述,雖然“有限數量”運輸可以享受很多豁免,但前提是擬遞交運輸的化學品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具體如下:
危險化學品在送檢實驗室進行運輸危險性鑒定后,如果被鑒定為危險貨物都會被分配一個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的UN編號(例如1002),如果該UN編號在聯合國TDG以及國際海運、空運等危險貨物運輸法規的《危險貨物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的第7a列有限數量中所對應的具體數值不是0,則表示該危險化學品可以進行有限數量運輸。
表2 聯合國TDG《一覽表》示意圖
如表2所示,高度危險性的化學品,例如包裝類別為I類的危險貨物,以及爆炸品、易燃氣體等是不適用有限數量規定的,這也體現了有限數量運輸制定的初衷是針對危險性較低的危險貨物。其次,危險性越高,單一包裝允許盛裝的有限數量越少。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目前我國現行的GB 28644.2-2012中技術內容(包括表1《危險貨物有限數量表》)是等同采用聯合國第16修訂版TDG法規,而該法規的最新版本是第19修訂版。所以,如果是國際貿易運輸,建議大家直接檢索最新的聯合國TDG法規或國際海運或空運等國際規則,以最新的有限數量規定為準。
如表2所示,每個UN編號對應的有限數量一欄都有一個具體的數值和單位,其含義為危險化學品在有限數量運輸時,其單一內包裝或物品所盛裝的危險化學品數量不可超過此上限。
危險化學品在有限數量運輸時,雖然其量少,危險性低,但其包裝也不是沒有要求,無論是內包裝還是外包裝都應符合聯合國TDG、國際海運危規、國際空運危規或我國GB 28644.2-2012的相關要求,具體見附件3。
為了在運輸環節,能快速識別有限數量運輸的危險化學品包裝件,聯合國TDG等國際法規以及GB 28644.2-2012均要求在有限數量運輸的包裝件外表面加貼統一的標記,具體見圖1和圖2。
在航空運輸和水路運輸時,危險化學品以有限數量運輸時,在運輸單證的危險貨物說明應寫入“有限數量”或“LTD QTY”一詞。
對《條例》的一點建議
通過上述詳細分析,不難看出,危險化學品如果滿足有限數量運輸的各項要求時,其危險性是安全可控的,無論是聯合國,國際海運,空運等危險規則,還是我國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都對其運輸要求做了豁免。這也在某種程度上,給危化品按照普通貨物進行快遞運輸這種情況開了一個口子。因此,建議本《條例》中或者管理部門后續制定禁止、限制寄遞物品目錄時,充分考慮有限數量和例外數量豁免,只有留下這樣的合規接口,在現實情況下,委托人和快遞企業才能有努力合規的通道。
備注:嚴格來說,危險化學品不等同于危險貨物。但為便于讀者理解,本文未明顯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