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09年 第72號
根據《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3年第4號),制定了《2010年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現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2010年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二00三年第4號),為實施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2010年羊毛進口關稅配額量為28.7萬噸;毛條進口關稅配額量為8萬噸。
第三條2010年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實行"先來先領"的分配方式。申請者憑羊毛、毛條進口合同以及有關材料申請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含加工貿易).商務部授權機構,為符合條件的申請者發放《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當發放數量累計達到2010年羊毛、毛條關稅配額量,商務部授權機構停止接受申請者申請。
第四條 申請條件
(一)持有2009年羊毛、毛條關稅配額且有進口實績的企業(以下簡稱有實績申請者)或新建成投產且羊毛、毛條年加工能力5000噸以上的企業(以下簡稱無實績申請者);
(二)2010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并按規定通過工商部門年度審驗;
(三)上一年度無海關、工商、稅務、質檢、外匯、社會保障、環保等方面的違規記錄;
(四)沒有違反《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2009年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和《2009年羊毛、毛條進口國別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的行為。
第五條 滿足上述條件的關稅配額申請者憑羊毛、毛條進口合同向工商注冊所在地商務部授權機構(在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企業直接向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下同)提交申請。申請者需如實填寫《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見附件1),并在當年第一次申請時向商務部授權機構提供上述有關材料。
無實績申請者需先提供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竣工驗收報告,經商務部核準后可提交2010年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申請。
第六條 關稅配額申請者可到商務部授權機構領取或從商務部網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載(復印)《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
第七條 有實績申請者在公歷年度內可多次申請關稅配額,但2010年9月30日前累計申領的羊毛、毛條關稅配額數量分別不超過2009年同一貿易方式下的進口數量。進口數量按商務部授權機構收到并在網上核銷且經海關簽章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累計數量(下同)計算。
第八條2010年9月30日后,如關稅配額量未申領完畢,獲得配額的有實績者已完成第七條規定的進口數量,經商務部核準后可繼續申請進口配額;經商務部核準的無實績申請者可以遞交配額申請,申領數量不超過核準數量。
第九條 商務部授權機構受理申請后,經審核符合第四條、第七條以及第八條規定的,應及時通過商務部計算機聯網系統申報。申請排序以商務部管理網絡終端顯示為準。
第十條 商務部收到完整的網上申請后,于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在網上通知商務部授權機構。
第十一條 商務部授權機構在收到批準通知后,按商務部批準的數量于5個工作日內向最終用戶發放《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過期未出證的,系統將收回有關申請數量,并相應扣減該企業當年可申領數量。
第十二條 《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最遲不得超過2010年12月31日。
第十三條 對2010年12月31日前從始發港出運,需在次年到貨的,關稅配額持有者需于12月31日前持裝船單證及有效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到原商務部授權機構申請延期,延期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有效期最遲不超過2011年2月28日。
第十四條 在《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有效期內,關稅配額持有者未使用或未用完已申領的關稅配額,需將關稅配額證原件交回原商務部授權機構。商務部授權機構及時將已使用數量在系統中核銷并退回未使用數量,同時在相應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原件備注欄中注明并留存備查。商務部將關稅配額證所列剩余配額予以收回,計入羊毛、毛條關稅配額余量。當年無法完成的關稅配額量最遲交回日期不得超過9月15日。未按期交回者,視同未完成進口,等比例扣減2011年可申領數量。
第十五條 關稅配額持有者在進口貨物辦結海關手續后20個工作日內,將海關簽章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第一聯(收貨人辦理海關手續聯)原件交原商務部授權機構。商務部授權機構需及時在系統中進行核銷,并將原件留存。辦理延期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最遲核銷期不得超過2011年3月31日。未按期核銷者,視同未完成進口,等比例扣減2011年可申領數量。
第十六條 對偽造合同或材料騙取《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的,按《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的,依照有關法律對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關稅配額持有者有上述行為的,商務部及授權機構兩年內不再受理其進口農產品關稅配額申請。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商務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