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09年 第71號
根據《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二〇〇三年第4號),制定了《2010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和分配細則》,現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2010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和分配細則
根據《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二○○三年第4號),現將2010年食糖關稅配額數量、申領條件和分配細則公告如下:
一、2010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量為194.5萬噸,其中70%為國營貿易配額。
二、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者(以下簡稱申請者)的基本條件為:2009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按規定通過了工商部門最近一次年度審驗;2007年至2009年在海關、外匯、工商、稅務、質檢、社會保障、環保等方面無違規記錄;沒有違反《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和《2009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和分配細則》的行為。
具備上述條件的申請者還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營貿易企業;
(二)具有國家儲備職能的中央企業;
(三)持有2009年食糖關稅配額且有進口實績的企業(以下簡稱有實績申請者);
(四)日加工原糖600噸以上(含600噸)、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年銷售額2億元以上(含2億元)的制糖企業;
(五)以食糖為原料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
三、申請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報告;
(二)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
(三)按規定通過工商部門最近一次年度審驗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經海關背書簽章的2009年食糖《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及進口報關單復印件;
(五)2008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完稅憑證復印件、2008年《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完稅憑證復印件。
有實績申請者需提供以上(一)至(四)項材料;無實績申請者需提供第(一)、(二)、(三)、(五)項材料。如無實績申請者為2008年以后建成投產的,還需提供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或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以及竣工驗收報告。
四、食糖進口關稅配額根據上年進口實績、生產能力、銷售額及其他相關商業標準進行分配。
(一) 如關稅配額量能夠滿足符合條件申請者的申請總量,則按申請者申請數量分配。
(二) 如關稅配額量不能滿足符合條件申請者的申請總量,則有實績申請者優先獲得以上年進口實績為基數的配額;按此分配后,如還有余量,將以申請者加工能力及銷售額為主要依據,在有實績和無實績申請者間按比例分配,申請數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數量的,則按申請數量分配。
五、2010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的申請期為2009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請者須在規定期限內向工商注冊地所在商務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授權機構)提交申請。申請者可到授權機構領取或從商務部網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載(復印)《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
六、授權機構負責受理本地區內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的申請,并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申請送達商務部,同時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七、商務部于2010年1月1日前通過授權機構向獲得配額的申請者發放《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
八、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的,依照有關法律對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關稅配額持有者有上述行為的,商務部及授權機構兩年內不再受理其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