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基本菜田的保護、建設和管理,穩定基本菜田面積,保障蔬菜供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菜田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基本菜田是指根據本市城鄉居民對蔬菜的需求,專門用于商品蔬菜的生產、科研、教學、技術推廣和良種繁育的農用地。
第四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菜田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基本菜田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
旗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菜田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發展與改革、財政、水利、規劃、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基本菜田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菜田的義務,有權檢舉控告侵占、破壞基本菜田和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二章 劃 定
第七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將基本菜田作為一項基本內容,明確其布局安排、數量指標和質量要求。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基本菜田保護區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基本菜田保護區應當包括已經建立的商品菜田、新建的常年蔬菜專業用地、蔬菜科研、教學、示范、良種繁育用地和后備菜田。
基本菜田應當在基本農田中劃定。
第九條 劃定基本菜田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土壤適宜種植蔬菜;
(二)排灌暢通;
(三)交通便利;
(四)無影響蔬菜品質的污染源。
第十條 基本菜田應當達到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標準。
第十一條 基本菜田面積應當以城市常住人口數量為依據,按照人均不低于0.07畝的標準,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步核定,保持基本菜田總面積的動態平衡。
第十二條 旗縣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基本菜田保護區規劃負責劃定基本菜田和后備菜田的面積、區域,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區域確定基本菜田的等級。
第三章 保護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市、旗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逐級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檔案,并抄送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設置統一的基本菜田保護標志。
第十五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以下措施扶持基本菜田建設:
(一)將基本菜田建設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財政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不低于同期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重點用于扶持基本菜田基礎設施建設。
(二)制定補貼政策,支持新的蔬菜保護地建設和無公害蔬菜生產。
(三)建立蔬菜生產風險基金,用于蔬菜生產者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補貼。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在建立基本菜田保護區的地方,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基本菜田保護責任書,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基本菜田保護責任書。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占用基本菜田。
基本菜田被依法占用后,應當按照不少于被占用基本菜田面積的原則,由各級人民政府及時組織開發新菜田。
第十八條 經批準占用的基本菜田,閑置一年以上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收取土地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繼續作為基本菜田。
第十九條 征收基本菜田的,必須依法交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規定制定不同等級的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收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收的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要上繳市財政,作為扶持基本菜田建設預算資金來源。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使用,由市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在基本菜田內或者周邊地帶施工的建設單位,開工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基本菜田的基礎設施。
因施工導致基本菜田的種植條件惡化或者影響基礎設施發揮正常功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期內給予補償和修復。
第二十一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根據保護基本菜田的需要確定基本菜田防護區,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在基本菜田防護區域內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有可能污染基本菜田的工程項目。已建工程項目對基本菜田構成污染的,必須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進行限期治理或者轉產、搬遷、關閉,并依法向蔬菜生產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十三條 蔬菜生產者應當施用經過發酵無害化處理的農家肥,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等化工產品,防止對基本菜田造成污染。
蔬菜生產者不得使用未經處理或者處理后未達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工業污水灌溉基本菜田,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污泥或者垃圾用作基本菜田的生產肥料。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基本菜田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損壞基本菜田基礎設施;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三)在基本菜田內擅自建窯、建房、建墳、采石、采礦、挖沙、取土、發展林果業、挖塘養魚;
(四)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五)損壞基本菜田的其他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交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 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并對被污染的蔬菜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基本菜田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基本菜田保護區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法定范圍和程序確定的基本菜田保護區域。
(二)蔬菜保護地是指在露天不適宜蔬菜生長的季節,通過采用溫室、溫床、冷床、塑料棚等保護設備,創造光照、溫度、水分、通風等適宜的小氣候,種植蔬菜的菜田。
(三)基本菜田防護區是指為保護基本菜田、防止環境污染,在基本菜田保護區外設定的防護區域。
第三十二條 基本菜田保護區外常年專門用于種植蔬菜的耕地,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年2007年6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