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防止黃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糧食、商業、輕工、外貿、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積極改善生產、加工、貯藏、運輸和銷售條件,共同協作,防止食品發霉變質,做好防霉去毒工作。
第三條 防止糧食、油料霉變的工作,按《糧食衛生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條 利用含黃曲霉毒素超出允許量標準的糧食、油料及油品加工食用時,必須在工藝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去除毒性,產品符合標準后方可供食用。
第五條 食品工業用發酵菌種須由供應單位進行鑒定。新篩選菌種應按《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進行審批。
使用菌種的單位應注意防止菌種污染和變異產毒。
第六條 為確保嬰幼兒健康,糧食部門應提供不得檢出黃曲霉毒素的糧食,作為生產嬰幼兒代乳品的原料,生產部門應加強原料和產品的檢驗工作,以保證產品的衛生質量。
第七條 產黃曲霉毒素的菌種應根據衛生部《菌種保管條 例》規定,按乙類菌種進行管理。黃曲霉毒素應根據毒藥品的要求進行使用和保管。操作以上毒種、毒素的試驗、檢驗單位,皆應作好人員防護(包括試驗室防護設備及工作人員的保健補助)及消毒工作,防止污染,確保操作人員的安全。
第八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者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并給予正式收據。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條 農業、糧食、商業、輕工、外貿、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積極改善生產、加工、貯藏、運輸和銷售條件,共同協作,防止食品發霉變質,做好防霉去毒工作。
第三條 防止糧食、油料霉變的工作,按《糧食衛生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條 利用含黃曲霉毒素超出允許量標準的糧食、油料及油品加工食用時,必須在工藝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去除毒性,產品符合標準后方可供食用。
第五條 食品工業用發酵菌種須由供應單位進行鑒定。新篩選菌種應按《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進行審批。
使用菌種的單位應注意防止菌種污染和變異產毒。
第六條 為確保嬰幼兒健康,糧食部門應提供不得檢出黃曲霉毒素的糧食,作為生產嬰幼兒代乳品的原料,生產部門應加強原料和產品的檢驗工作,以保證產品的衛生質量。
第七條 產黃曲霉毒素的菌種應根據衛生部《菌種保管條 例》規定,按乙類菌種進行管理。黃曲霉毒素應根據毒藥品的要求進行使用和保管。操作以上毒種、毒素的試驗、檢驗單位,皆應作好人員防護(包括試驗室防護設備及工作人員的保健補助)及消毒工作,防止污染,確保操作人員的安全。
第八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者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并給予正式收據。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