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奶站管理,確保生鮮乳收購銷售環節質量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奶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農業部《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鮮乳,是指未經加工的奶畜原乳。
本辦法所稱奶站,是指從事生鮮乳生產、收購、貯藏、運輸、銷售等經營活動的站(點)和從事生鮮乳批量收購、并以散裝形式出售的集散點。
第三條 在本省境內從事奶站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生鮮乳運輸者對其生產、收購、運輸和銷售的生鮮乳質量安全負責,是生鮮乳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鮮乳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奶站生產、收購、貯藏、運輸、銷售的生鮮乳,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
禁止奶站在生鮮乳生產、收購、貯藏、運輸、銷售過程中添加任何物質。
第七條 奶站發生生鮮乳質量安全事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報告、處理;對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將依法追究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責任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奶業協會建設。奶業協會在當地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引導、規范奶站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
第二章 奶站設立
第九條 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奶源分布情況,按照方便奶畜養殖者、促進規模化養殖的原則,制定全省奶站建設規劃,對奶站的建設進行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
州(地、市)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奶站建設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內奶畜分布情況,制定本州(地、市)奶站建設規劃,并報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批準。
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州(地、市)的奶站建設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內奶畜存欄量、日產奶量、運輸半徑等因素,確定奶站建設數量和規模,制定奶站建設計劃,并報州(地、市)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批準。
在交通不便,生鮮乳生產雖達不到一定規模,但在一定區域內對居民生活影響較大的地區,可由乳制品生產企業或奶農專業合作社或具有生產經營生鮮乳業務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向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出建立生鮮乳收購點的申請,獲得批準后可以集中定點收購生鮮乳。
鼓勵乳制品生產企業按照規劃布局,自行建設奶站或者收購改造個人或集體所屬的奶站,亦可采取租賃、承包、委托經營等形式,實現企業對奶站的有效管理。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積極發展規模奶畜養殖場并自建奶站,或集中連片建立養殖園區,逐步引導奶畜散養戶進園入區養殖,對生鮮乳從生產到銷售環節實行有效監管。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奶站給予扶持和補貼,以提高奶站機械化擠奶和生鮮乳冷藏運輸能力。
第十一條 奶站應當由取得工商登記的乳制品生產企業、奶畜養殖場、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或具有生產經營生鮮乳業務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開辦。禁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開辦奶站收購生鮮乳。
第十二條奶 站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取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的奶站,在《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有效期內,方可從事生鮮乳收購、運輸、銷售等活動。
第十三條 開辦奶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地區奶站建設規劃布局;
(二)有符合環保和衛生要求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收奶量相適應的冷卻、冷藏、保鮮設施和低溫運輸設備;
(四)有與檢測項目相適應的化驗、計量、檢測儀器設備;
(五)有經培訓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
(六)有衛生管理和質量安全保障制度。
第十四條 取得工商登記的乳制品生產企業、奶畜養殖場、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或具有生產經營生鮮乳業務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開辦奶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鮮乳收購申請表;
(二)生鮮乳收購站平面圖和周圍環境示意圖;
(三)冷卻、冷藏、保鮮設施和低溫運輸設備清單;
(四)化驗、計量、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五)開辦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六)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和奶站的現場核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向申請者頒發《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并報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從事生鮮乳收購的,應當在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生鮮乳收購許可證》。
第十七條 奶站名稱或負責人變更,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三章 奶站生鮮乳質量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 奶站應當不斷完善其使用的擠奶設施和生鮮乳貯藏設施,確保設施滿足擠奶和生鮮奶收購、貯藏、運輸質量安全要求。
第十九條 奶站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擠奶設施、生鮮乳貯藏運輸設施的正常運轉和清潔、安全。擠奶設施和生鮮乳貯存設施使用前應當消毒并晾干,使用后1小時內應當清洗、消毒并晾干。不用時,用防止污染的方法存放好,避免對生鮮乳造成污染。
奶站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殺蟲劑和其他控制有害生物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衛生安全要求,確保不對生鮮乳造成污染。
第二十條 奶站應當建立健全生鮮乳質量安全自檢系統,并不斷完善所需設施和檢測手段,按照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對生產、收購的生鮮乳進行常規檢測。檢測費用由奶站自行承擔,不得向奶畜養殖者收取,或變相轉嫁給奶畜養殖者。
第二十一條 奶站應當建立生鮮乳生產、收購、貯藏、銷售和檢測等檔案資料,并保存2年。
生鮮乳生產記錄應當載明奶站名稱、具體地點、《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編號、擠奶牛數量、收集生鮮乳數量、檢測項目、檢測結果、檢測人員。
生鮮乳收購記錄應當載明奶站名稱、具體地點、《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編號、負責人、收購的生鮮乳來源(場別或畜主)、單次收購量、檢測項目、檢測結果、檢測人員。
生鮮乳貯藏記錄應當載明奶站貯藏生鮮乳數量、貯藏方式、貯藏溫度、貯藏時間、記錄人。
生鮮乳銷售記錄應當載明生鮮乳裝載量、運輸方式、裝運地、運輸車輛牌照、承運人、裝運時間、裝運時生鮮乳溫度、檢測項目、檢測結果、檢測人員。
第二十二條 奶站禁止收購出售下列生鮮乳:
(一)經檢測不符合健康標準或者未經檢疫合格的奶畜所產生鮮乳;
(二)奶畜產犢7日內的初乳,但以初乳為原料從事乳制品生產的除外;
(三)在規定用藥期和休藥期內的奶畜所產生鮮乳;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
生鮮乳購銷雙方應當簽訂由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生鮮乳購銷合同》。
第二十三條 奶站貯藏生鮮乳的容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在擠奶后2小時內應當降溫至0℃—4℃。
第二十四條 運輸奶站收購生鮮乳的運輸車輛應當取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核發的生鮮乳準運證明。無生鮮乳準運證明的車輛,不得從事生鮮乳運輸。
生鮮乳運輸車只能用于運輸生鮮乳和飲用水,不得運輸其他物品。
生鮮乳運輸車輛在使用前后應當及時清洗消毒。
第二十五條 生鮮乳運輸車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奶罐具有隔熱、保溫功能,運輸時間超過2小時的,奶罐應當具有制冷功能,能夠保證運輸過程中奶罐溫度不超過4℃;
(二)奶罐內壁由防腐蝕材料制造,對生鮮乳質量安全沒有影響;
(三)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無毒,在溫度正常的情況下具有耐清洗劑的能力;
(四)奶罐外壁用堅硬光滑、防腐、可沖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第二十六條 運輸奶站收購的生鮮乳的運輸車輛的所有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從事運輸的駕駛員健康證明;
(二)能夠證明奶罐內外壁和密封材料性能的相關證明。
第二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車輛進行檢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核發生鮮乳準運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奶站生鮮乳運輸中應當隨車攜帶生鮮乳交接單。生鮮乳交接單應當載明奶站名稱、運輸車輛牌照、裝運數量、裝運時間、裝運時生鮮乳溫度等內容,并由奶站經手人、押運員、駕駛員、收奶員簽字。生鮮乳交接單一式兩份,分別由奶站和乳制品生產企業保存,保存期2年。
第四章 奶站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體系建設,配備相應的人員和設備,確保監測能力與監測任務相適應。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奶站生鮮乳質量安全的監測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奶站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奶站購銷的生鮮乳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測抽查,并按照法定權限及時公布監測抽查結果,及時向同級質量監督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通報生鮮乳質量安全事故信息。
監測抽查不得向奶站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承擔。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奶站生鮮乳收購和銷售價格的監控和通報,及時發布市場供求信息和價格信息。必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價格、畜牧獸醫等部門以及行業協會、乳制品生產企業、奶站經營者、奶畜養殖者代表組成的生鮮乳價格協調委員會,確定生鮮乳交易參考價格,供購銷雙方簽訂合同時參考。生鮮乳購銷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奶站、生鮮乳運輸車輛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生鮮乳收購記錄,購銷合同、票據、賬簿、檢驗報告、生鮮乳交接等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生鮮乳;
(五)查封涉嫌違法從事生鮮乳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用于違法生產、收購、貯藏、運輸生鮮乳的工具、設備、車輛;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奶站在生鮮乳購銷過程中壓級壓價、價格欺詐、價格串通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發現奶站經營者、運輸者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舉報生鮮乳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和舉報電話;對接到的舉報,應當完整地記錄、保存。
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接到舉報的,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于實名舉報,應當及時答復;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鮮乳運輸車輛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收回生鮮乳準運證明,同時通知有關乳品加工企業。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準運證明由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農牧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