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調原則
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外貿方針政策,維護國家和行業整體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民主、公正、規范、動態、實效的要求,協調鮮香菇出口經營活動,維護正常經營秩序,促進我國鮮香菇出口行業的全面發展。
二、協調內容
鮮香菇出口的數量、價格、市場、質量及客戶,以及其它會員大會決定的協調內容。
1、保證出口產品衛生質量。確保做到經營單位有穩定的貨源基地,出口符合進口國衛生檢驗檢疫要求的產品。
2、自覺維護出口經營秩序,督促企業守法經營,打擊低價競銷等不正當經營手段。在生產能力過剩,產品供過于求的情況下,為避免國外對我產品進行反傾銷及其它限制,自主控制對主銷市場的出口數量。
3、穩定并擴大對已有市場的銷售,并逐步開發新的外銷市場。
三、協調方式
1、協調組根據國際市場行情及國內生產及出口的需要,研究制訂有關出口市場、價格、數量等同行協議,督促會員單位共同執行,同時報商務部備案。
2、根據市場需要,協調組在必要時可組織對敏感市場的聯合成交。
3、協調組在市場敏感時期,可采取其它臨時性措施,保護鮮香菇出口的正常秩序。
4、應會員企業的要求,協調組負責對國外客戶進行資信和經營行為評價,對進行無理壓價、在產地低價收貨或采用不正當貿易方式的進口商,協調組將在全行業內通報,停止對其成交。
5、建立預警機制,遇我產品在國外市場出現問題,并可能引起國外政府對我鮮香菇出口采取限制措施時,協調組應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情況并提出建議,以達到穩定出口的目的。同時,組織企業采取對策,并積極主動與有關國家的生產企業、進口企業進行聯系,力爭消除其限制措施意圖。
6、涉及鮮香菇出口協調的具體工作由協調組負責,協調組應在充分聽取會員企業意見的基礎上開展工作。
7、協調組有關出口協調的決議按協調組議事規則產生。
8、同行協議的執行情況由監事會負責監督核查。
四、對出口違規行為的認定
(一)違反同行出口協議價,具體包括:
1、對外報價或簽訂的合同價格低于同行協議價;
2、以好充次,變相降低價格;
3、利用合同條款變相降低價格;
4、不按合同結匯,變相降低價格。
對違反同行協議價行為的認定辦法:由監事會在審查有關單據、文件并聽取企業申訴后,投票決定該企業是否有違規行為。
(二)其它違規行為
1、發生嚴重質量問題,在市場上造成不良影響,影響了其它公司的經營。
2違反同行協議的有關決定。
對違規企業的處理辦法按《鮮香菇出口協調組工作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協調辦法經鮮香菇出口協調組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并經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批準后生效,報商務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