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綠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按照特定的生產方式生產,專門機構認定,許可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無污染的安全、優質、營養類食品。
為了確保生產綠色食品所用生產資料的有效性、安全性,保障綠色食品的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是指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認定,符合綠色食品生產要求及相關標準的,被正式推薦用于綠色食品生產的生產資料。綠色食品生產資料分為AA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和A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AA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推薦用于所有綠色食品生產,A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僅推薦用于A級綠色食品生產。
第三條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涵蓋農藥、肥料、食品添加劑、飼料添加劑(或預混料)、獸藥、包裝材料、其它相關生產資料。
第二章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的申請
第四條 凡具有法人資格生產第三條所述產品的企業,均可作為申請企業。
第五條 凡申請的生產資料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檢驗登記,允許生產、銷售的產品;
二、保護或促進使用對象的生長,或有利于保護或提高產品的品質;
三、不造成使用對象產生和積累有害物質,不影響人體健康;
四、對生態環境無不良影響。
第六條 申請程序
一、申請企業向所在省(市、自治區)綠色食品委托管理機構或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請,填寫《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認定推薦申請書》(一式兩份),并提交有關資料。
二、委托管理機構或中心派檢查員對申請企業進行考察,并向中心提交考察報告。
三、中心對申報材料或考察報告進行初審。合格者,由中心與申請企業簽定協議,頒發推薦證書,并發布公告。不合格者,在其不合格部分作出相應改進前,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七條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實行統一編號,編號形式為:
LSSZ- XX XX XX XX XX X
綠色食品 產品 批準 國家 地區 產品 產品
生產資料 分類 年份 代號 代號 序號 分級
第三章 被推薦的綠色食品生產資料的管理
第八條 在綠色食品生產資料產品的包裝標簽的左上方,必須標明“X(A或AA)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認定推薦使用”字樣及統一編號,并加貼中心統一的防偽標簽。
第九條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的申報單位須履行與中心簽訂的協議,不得將推薦證書用于被推薦產品以外的產品,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許可其聯營、合營企業產品或他人產品享用該證書及推薦資格,并按時交納有關費用。
第十條 凡外包裝、名稱、商標發生變更的產品,須提前將變更情況報中心備案。
第十一條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自批準之日起,三年有效,并實行年審制。要求第三年到期后繼續推薦其產品的企業,須在有效期期滿前九十天內重新提出申請,未重新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被推薦的資格,原推薦證書過期作廢,企業不得再在原被推薦產品上繼續使用原包裝標簽。
第十二條 未經中心認定推薦或認定推薦有效期已過或未通過年審的產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其包裝標簽上或廣告宣傳中使用“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認定推薦”等字樣或詞語,擅自使用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條 取得推薦產品資格的生產企業在推薦有效期內,應接受中心指定的檢測單位對其被推薦的產品進行質量抽檢。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認定推薦工作由中心統一進行,任何單位、組織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變相進行綠色食品生產資料的認定、推薦活動。
第十五條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認定推薦申請書》由中心統一印制。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由之日起實行,原《綠色食品推薦生產資料暫行辦法》及有關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