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村級動物防疫員的管理,規范動物防疫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級動物防疫員主要職責是:負責責任區域內動物防疫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動物免疫、疫情監測報告、畜牧生產統計等工作,協助做好產地檢疫和畜產品安全監管等工作。自覺接受鄉鎮(街道)動物防疫辦公室的管理和各級動物防疫監督、監測機構的指導。
第三條 村級動物防疫員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
1、50歲以下,身體健康;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熱愛獸醫工作,具有一定畜牧獸醫專業工作經驗和技術;
4、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心,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積極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第四條 村級動物防疫員的資格考試由縣、區統一組織實施。
第五條 鄉鎮(街道)根據工作需要,按照聘事不聘人的原則,與已取得資格的防疫員簽訂動物防疫承包合同,劃定動物防疫承包區域。防疫員必須做好防疫區域內的動物常年防疫、計劃免疫、強制免疫。按照規定的免疫時間、免疫病種、免疫程序進行規范操作,確保防疫質量和免疫效果。在免疫過程中,對出現的問題,動物防疫員應及時報告鄉鎮動物防疫辦公室。
第六條 村級防疫員在實施強制免疫時不得收取勞務費和疫苗費用。
第七條 村級動物防疫員在實施非強制免疫前要與養殖戶簽訂防疫協議,明確防疫項目、防疫質量、收費標準、收費辦法,嚴格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村級動物防疫員在實施動物防疫過程中要做好免疫記錄,發放免疫卡,健全動物動物免疫檔案,對實施動物免疫檔案,對實施強制免疫的豬、牛、羊必須加掛耳標,每月末要把當月防疫數量及分類匯總上報給鄉鎮動物防疫辦公室。
第九條 村級動物防疫員在實施動物防疫過程中遇拒絕接受動物防疫的養殖戶,要做耐心細致的宣傳教育工作,經教育人仍不愿意接受防疫措施的要及時向鄉鎮動物防疫辦公室報告。
第十條 村級動物防疫員要嚴格遵守疫(菌)苗管理制度,遵守《合肥市預防用獸用生物藥品供應管理辦法》按要求統一領購、保管和使用,不準使用變質無效苗,不準私自購買疫(菌)苗,違者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村級動物防疫員對本轄區內發生疫情應及時報告,對延誤報告時間或故意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對村級動物防疫員實施的強制免疫,縣(區)、鄉鎮(街道)給予一定的補貼。
第十三條 村級動物防疫員違法本辦法規定,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畜牧水產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