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漁業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1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漁業資源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維護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保障漁業生產安全和水產品質量安全,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水域、灘涂以及國家規定由本省實行監督管理的水域、灘涂從事漁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漁業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水域、灘涂的統一規劃和綜合開發利用,增加資金投入,開展漁業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保護水域生態環境,加強水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和漁業資源的增殖保護。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農村經濟政策,制定扶持漁民發展養殖業、遠洋捕撈業和水產品加工業的措施,增加漁民收入。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漁業工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重要的漁業水域、漁港設漁政監督管理機構。
發展和改革、公安、海洋、海事、安全生產監督、水利、交通、環保、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漁業管理和漁業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漁業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本省管轄的“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側海域的捕撈漁業,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或者其委托的毗鄰海域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灘涂、淺海增殖養殖漁業,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內陸水域漁業按行政區劃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漁業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并實行漁業行政執法責任制,保障必要的執法經費和裝備,促進漁業執法工作的開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鼓勵并支持漁業生產者依法自愿成立或者參加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協作關系。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為其成員提供信息、技術推廣、市場營銷、培訓等服務。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水產品加工業的發展,擴大水產品加工的工業化、產業化規模,提高水產品加工業的科技水平。
漁業生產者應當遵守水產品質量安全和安全生產等有關法律、法規,保證水產品質量安全,保護漁業環境,促進漁業資源增殖,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和義務,確保生產安全。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水域綜合利用規劃,并依法對水域綜合利用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用于水產養殖的水域、灘涂,并向社會公布。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按照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的原則,充分利用水域、灘涂發展養殖業。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域綜合利用規劃,根據不同養殖區域的生態環境狀況編制養殖水域、灘涂利用規劃。養殖水域、灘涂利用規劃應當符合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域使用規劃和水功能區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