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財政生豬良種補貼資金管理,確保生豬良種補貼項目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印發<生豬良種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07〕18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生豬良種補貼項目由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共同組織實施,有關市縣農業(畜牧)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協調,密切配合。
農業(畜牧)部門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包括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項目申報以及項目的實施、檢查及驗收等。
財政部門負責及時撥付補貼資金,對補貼資金使用管理進行檢查和監督等。
第二章 補貼對象、標準和方式
第三條 補貼對象:項目縣內使用良種豬精液開展生豬人工授精的母豬養殖者,包括散養戶和規模養殖戶(場)。各項目縣良種補貼能繁母豬數量不得超過省農業廳核定數量。具體補貼對象由各項目縣農業(畜牧)部門確定。
第四條 補貼標準:按每頭能繁母豬年繁殖兩胎,每胎配種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10元測算,每頭能繁母豬年補貼40元。
第五條 補貼方式:省和地級市財政部門將中央財政補貼資金逐級撥付縣級財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按照每胎配種使用精液不多于2份,每份精液不高于10元,與良種豬精液供應單位(包括種公豬站、種豬場等生產良種豬精液的單位和組織,以下簡稱供精單位)結算補貼資金;供精單位按照補貼后的優惠價格向養殖者提供精液。
第三章 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六條 補貼資金使用遵循政策公開、農民受益、專款專用和尊重農民意愿的原則,做到“補貼政策公開、補貼標準公開、補貼區域和數量公開、據實進行結算”,確保補貼資金發揮作用。
第七條 縣級財政部門按照縣級農業(畜牧)部門核定的配種情況及供精單位提供的經農業(畜牧)部門審核的有關憑證,與供精單位結算補貼資金。達不到配種要求的,不給予補貼。達到配種要求的,每份精液價格少于10元,按實際價格計算,每份精液價格多于或等于10元,按10元計算;每胎配種使用1份精液,按1份精液結算,每胎配種使用2份或2份以上精液,按2份精液結算。補貼資金按季進行結算,縣級財政部門在收到縣級農業(畜牧)部門結算申請和結算憑證后1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全額撥付到供精單位。
第八條 各級農業(畜牧)、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部、農業部制定的《生豬良種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使用、管理中央生豬良種補貼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套取、擠占和挪用。對騙取、截留、擠占、滯留、挪用補貼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項目縣財政部門會同農業(畜牧)部門于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將上年度補貼資金發放情況報地級市財政、農業(畜牧)部門審核后上報省財政廳、省農業廳。上年度生豬良種補貼節余資金,結轉下一年繼續使用。
第四章 項目組織與實施
第十條 省農業廳負責開展供精單位資格及其良種公豬品種評定,在省農業信息網、省養豬信息網上公布入選的供精單位及良種公豬品種,并報農業部備案。
第十一條 縣級農業(畜牧)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母豬人工授精工作,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供精單位及精液價格、配種范圍、人工授精收費內容及標準等。
第十二條 供精單位在項目縣開展母豬人工授精時,必須使用入選的良種公豬品種,在良種豬精液包裝上須加施“生豬良種補貼”標識,同時登記造冊,內容包括養殖者姓名、母豬養殖數量、人工授精的母豬數量以及養殖者的簽字、蓋章(手印)等。
第十三條 供精單位要向養殖者發放經省農業廳認可、供精單位蓋章的明白卡,注明公豬品種、精液價格、財政補貼金額、人工授精收費內容及標準、服務承諾及聯系方式等內容;要按照縣級農業(畜牧)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的人工授精收費內容及標準,向養殖者收取費用,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供精單位應確保產品質量,積極做好生產供應、技術培訓等服務工作,不得因實施補貼政策而變相提高精液價格。違反規定的,將取消其供精資格。
第十五條 供精單位每月以EXCEL電子表格形式將數據采集卡(包括上月新發生更替種公豬、配種與分娩記錄、供精記錄等)報至省農業廳,打印紙質文檔留存備查。
第十六條 各項目縣農業(畜牧)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適時在項目村張榜公示本村受益養殖者及其飼養母豬配種情況,包括養殖者姓名、提供精液的供精單位名稱、公豬品種、授精次數、配種成功次數、財政補貼標準及金額、人工授精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內容,并設立公開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各級農業(畜牧)部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組織開展項目督導,并隨機抽查或全面檢查人工授精情況,核查配種記錄以及實際的配種情況。
第十八條 省農業廳根據供精單位提供的人工授精記錄和收費票據等有關憑證,以及對養殖者的實地核查情況,建立生豬良種補貼信息管理檔案。
第十九條 市縣財政部門要根據生豬良種補貼工作需要,適當安排工作經費,切實保證生豬良種補貼的順利實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良種公豬的要求、供精單位和豬人工授精技術服務點的條件及相關操作指南由省農業廳另行制訂。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