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農政發〔2007〕6號
各市、縣(市、區)農業局:
《浙江省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經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浙江省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蠶種生產經營管理,規范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保護蠶種選育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蠶種管理條例》、農業部《蠶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范圍內從事桑蠶原原母種、原原種、原種、一代雜交種生產、經營、冷藏、浸酸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取得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 申請原原母種、原原種、原種生產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生產基地。周圍環境清潔、水源充足,無氟化物、農藥、微粒子病等污染,離種繭育、絲繭育場所2公里以上,離氟化物、農藥等污染源5公里以上。
(二)有自備桑園。每期生產1萬張原種須配備120畝以上桑園,其中小蠶專用桑園必須占20%以上;并具備與浙江省地方標準《桑蠶種繁育技術規程》要求相適應的催青室、蠶室、貯桑室、蔟室、低溫室、蠶種保護室、制種室、檢驗室等生產設施及檢驗儀器。
(三)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至少配備1名具有蠶桑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并熟悉蠶種種性保持技術的技術負責人,同時每生產1萬張原種須再配備2名以上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及檢驗能力,蠶種質量穩定。年度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過5%;農業部或省農業廳質量抽檢中,主要質量指標無連續二年不合格的情況。
(五)無違反《浙江省蠶種管理條例》的有關行為,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申請一代雜交種生產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安全的生產基地。環境清潔、水源充足,氟化物、農藥、微粒子病等污染少。
(二)有不少于5萬張的年生產能力。
(三)有與生產要求相適應的桑園及相關設施。每期生產1萬張蠶種須配備100畝以上桑園,并具有與與浙江省地方標準《桑蠶種繁育技術規程》要求相適應的催青室、蠶室、貯桑室、蔟室、低溫室、蠶種保護室、制種室、檢驗室等生產設施及相配套的蠶具和檢驗儀器。
(四)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至少配備1名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負責人,同時每生產2萬張蠶種須再配備1名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
(五)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及檢驗能力,蠶種質量穩定。年度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過20%,農業部或省農業廳質量抽檢中,主要質量指標無連續二年不合格的情況。
(六)無違反《浙江省蠶種管理條例》的有關行為,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蠶種冷藏、浸酸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用的蠶種冷藏、浸酸設施、設備。冷藏每10萬張蠶種須具備能控制目的溫度的冷藏庫房60平方米,冷藏原原母種、原原種、原種須具備相應的專用庫房。
(二)水電充足,有保障。
(三)有相應的孵化試驗催青室、蠶種胚胎解剖室。
(四)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冷藏一代雜交種至少配備1名具有蠶桑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并從事該項工作5年以上的技術人員;冷藏原原母種、原原種、原種至少配備1名具有蠶桑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并從事該項工作5年以上的技術人員。
(五)無違反《浙江省蠶種管理條例》的有關行為,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蠶種經營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營蠶種所必需的固定營業場所、催青、檢驗等設施。
(二)有1名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三)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及相應的銷售、技術服務能力。
(四)無違反《浙江省蠶種管理條例》的有關行為,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蠶種生產、冷藏、浸酸許可的,應當由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蠶種生產許可申請表》。
(二)蠶種生產基地、桑園等設備、設施情況說明、清單。
(三)專業技術人員學歷、職稱及從業經歷證明。
(四)新建蠶種生產、冷藏、浸酸的,還應提供由省農業廳出具的蠶種生產條件評估報告。
第八條 申請蠶種經營許可的,應當由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蠶種經營許可申請表》。
(二)營業場所和催青設備、檢驗室及檢驗儀器情況說明、清單。
(三)專業技術人員學歷、職稱及從業經歷證明。
第九條 受理申請的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意見與申請材料一并報省農業廳審批;省農業廳自收到審核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法決定是否發給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期滿仍需繼續生產、經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按原申請程序和申請要求辦理審批手續。
在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蠶種生產、經營許可申請表由省農業廳統一監制,并無償提供給申請人。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0日起施行。原廳發有關涉及蠶種管理的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遵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