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機械維修配件供應點的管理,維護農業機械維修配件市場秩序,保障農業機械維修質量,保護維修配件供應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河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河北省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河北省境內從事農業機械維修配件供應的單位和個人(簡稱維修配件供應點),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農業機械維修配件供應點,開業前,必須接受農機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審查,符合條件的,在農機部門領取“河北省農機維修(配件供應)技術合格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能按核定的經營范圍開展營業活動。
第四條 農業機械維修配件供應點及其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技術條件:
一、營銷場地及設施
1、經營保管場地與經營規模相適應,具備防塵、防潮、防曬、防凍、通風、散熱等能保證供應產品質量的設施條件;
2、具備基本的供應商品的質量檢測工具(如鋼板尺、游標卡尺、萬能表等)。
二、營銷、保管人員
1、掌握鑒別商品型號、規格、特性和質量的基本知識;
2、掌握識別假冒偽劣及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一般知識和方法;
3、熟悉《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商品三包責任規定等法律知識;
4、基本掌握商品使用性能;
5、經培訓取得經營資格證,掛牌上崗。
三、售后維修服務
1、設置售后維修服務管理機構或人員;
2、具有健全的規章制度和技術措施;
3、設有售后維修服務點或特約維修服務點。
第五條 農業機械維修配件供應點須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律規定,不準購銷不合格、假冒偽劣和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準以次充好、弄虛作假。
第六條 農機維修配件供應點對售出的商品負責介紹產品使用維護事項,并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簡稱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第七條 農機維修配件供應點必須執行國家價格管理規定,供應的商品明碼標價。
第八條 農機維修配件供應點在購銷業務中,須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因商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應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農機主管部門、消費者協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也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農機維修配件供應點應樹立“用戶至上、服務第一”的觀念,農忙季節要配合農機維修單位搞好服務和農機作業跟蹤服務。
第十條 農機維修配件供應點應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農機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和接受用戶投訴和不合格商品的處理。
第十一條 農機維修配件供應點實行年度審驗規范化管理制度,分別由農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其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進行年度檢驗,經檢驗合格的,給予辦理年檢手續。農機管理部門對其經營技術條件、經營行為實施年度審驗,合格者辦理年審手續,達不到相應規模技術要求的,要限期整頓,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撤回“河北省農機維修(配件供應)技術合格證”,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給予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農機管理部門對農機維修配件供應點年度審驗項目內容是:
1、經營技術合格證是否齊全、有效;
2、營銷場地、設施、人員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
3、供應的商品中有無假冒偽劣、不合格和國家明令淘汰產品;
4、供應的商品有無商品質量合格證明、檢驗合格證等;
5、商品訂價是否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是否明碼標價;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屬各級維修管理機構對農機維修供應點年度檢審項目的內容是:
1、是否設有售后維修服務管理機構或人員;
2、是否具有健全的規章制度和技術服務措施;
3、是否設有符合要求的售手維修服務點或者特約維修服務點。
第十四條 對農機維修配件供應點審驗辦法,采取現場考查的形式進行,必要時向用戶調查。
第十五條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農機維修配件供應點的管理和服務,提供科技信息和新產品,定期組織技術培訓,表彰先進,推廣經驗,提高營銷整體素質,提高經濟效益。
第十六條 農機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