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農牧副漁業的發展,農村機械維修量大面廣,任務更加繁重,為建立農村機械維修體系,加強對維修服務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農村機械維修點,是指以維修農牧漁業機械為主業的國營、集體(合作)、個體多種形式的農村機械維修經營單位。
第二條 申請從事農村機械維修的服務點,須經當地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簽署意見,縣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考核發給技術合格證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三條 農村機械維修點實行國營、集體(合作)、個體多種形式并存,各自發揮優勢。農村機械維修點,必須遵守國家政策、法律和維修工作中的各種規定,接受農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技術指導和管理。
第四條 農村機械維修點,要以經濟效益為中心,節能為重點,提高農機具技術狀態為目的,方便、及時、經濟、優質地作好維修服務工作。
第五條 農村機械維修點,必須由縣農機管理部門,根據其技術水平和工具、儀器、設備等條件,確定經營農村機械維修等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經營服務項目。在營業執照所規定的經營范圍內開展維修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理干涉。
第六條 請幫手、帶學徒的應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請幫手、帶學徒應當簽訂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期限和報酬等。 第七條 必須按照技術標準和工藝規程要求進行維修,確保維修質量。因修理技術原因而損壞的機件,由維修點負責賠償。用戶和維修點因修理質量問題發生爭議時,由農機管理部門調解。
第八條 農村機械維修點的量具、儀器和維修設備要經常自檢,并按照當地規定時間,定期送計量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 農村機械維修點,要建立維修技術檔案(卡片),對維修的機具要進行記載,定期向農機管理部門匯報工作情況。
第十條 縣農機管理部門組織培訓各級維修點的維修工人,并按國家頒發的技術等級標準進行考核,合格者發給證書。 第十一條 參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統一收費標準收取工時、配件、材料等費用。農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農村機械維修點應按國家和省級政府規定交納稅金和管理費。農機部門對農村機械維修點開展有償技術服務,可適當收取技術服務費。任何單位不得征收或攤派其它費用,不得平調其修理工具、儀器、設備、房產及資金等。
第十三條 大力推廣適合當地農村機械維修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根據條件和可能,積極開展舊件修復,降低維修費用。所需維修材料等物資應納入計劃。
第十四條 農村機械維修點可采取多種服務方式,積極為用戶服務。
第十五條 農村機械維修點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對農村機械維修點質量差、收費高、違反規定的,農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農村機械維修點,要按照本辦法制定具體服務公約,公布于眾切實執行。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