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省化肥流通體制改革,進一步完善省級化肥風險資金制度,建立健全省級化肥實物和資金儲備辦法,降低化肥存儲風險,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浙政發〔1999〕7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建立應對市場價格異常上漲工作預案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3〕82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省級化肥風險資金”(以下簡稱化肥風險資金)是指政府職能部門根據國家宏觀經濟發展要求,為增強省政府對化肥市場的調控能力,促進我省糧食生產穩定發展,協調化肥流通與儲備計劃,降低存儲化肥經營風險,專項用于省級化肥儲備、穩定化肥市場、增強省政府調控能力等方面的政府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省級化肥儲備分為省級化肥實物儲備和省級化肥資金儲備。省級化肥儲備管理分為省級化肥實物儲備管理和省級化肥資金儲備管理。
第四條 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化肥風險資金預算的編制,承擔省級化肥風險資金和化肥資金儲備管理,包括根據省政府確定的省級化肥儲備任務,論證省級化肥風險資金的支持重點,確定資金使用范圍,并審核年度資金使用計劃。
省供銷社主要負責省級化肥實物儲備管理,包括根據省政府確定的省級化肥儲備要求,組織論證化肥實物儲備規劃,實施化肥實物儲備計劃,落實具體措施,并對化肥實物儲備進行跟蹤管理。
浙江農資集團有限公司是省政府指定的省級儲備化肥的承儲單位,主要承擔化肥實物儲備職責,相應承擔存儲化肥的經營風險。具體執行省級儲備化肥的入庫、出庫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省級化肥儲備供應情況或風險預警分析報告。
第二章 省級化肥風險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條 省級化肥風險資金由省財政管理。資金根據化肥實物儲備計劃和資金儲備計劃每年由省財政預算安排。化肥風險資金由省財政廳實行專戶存儲。
第六條 化肥風險資金年度預算分為省級化肥實物儲備資金預算和省級化肥資金儲備預算。省級化肥實物儲備資金預算由具體承儲單位根據當年儲備規模按省級預算編報要求提出下一年度省級化肥實物儲備的資金使用計劃,上報省供銷社審核后報省財政廳申報政府預算。化肥風險資金年度預算由省財政廳編制。
第七條 化肥風險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八條 化肥風險資金主要用于:
1.省級化肥實物儲備實際占用金融機構貸款或其他資金的利息;
2.省級化肥實物儲備發生的定額保管費用;
3.為穩定化肥市場或為平抑糧食等農業生產用肥市場價格,省政府指令儲備化肥出庫,出庫成本高于供應價的差價支出;
4.化肥儲備保管所必需的并經批準的其他支出;
5.經省政府批準的救災用肥支出;
6.為調控省內化肥市場、彌補省內資源不足,經省政府批準專項組織化肥產生的化肥價差補貼;
7. 經省政府批準在化肥風險資金列支的化肥生產經營其他支出。
第九條 省財政廳根據化肥風險資金上年結余和當年預算安排情況,根據上年實物儲備資金清算結果以及當年實物儲備計劃,采用年初預撥、年終清算的方式,對化肥實物儲備使用的化肥風險資金進行結算。
第三章 資金儲備管理
第十條 化肥資金儲備是指省財政管理的化肥風險資金中的結存資金,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制度。化肥資金儲備由省財政廳負責,全額納入化肥風險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實施化肥資金儲備是為了嚴格財政預算管理,降低資金風險,由省財政廳跨年度實施調控使用的資金儲備。省級化肥資金儲備預算由省財政廳根據省政府確定的化肥儲備任務和資金使用計劃進行編制。
第十二條 每年化肥實物儲備資金結算后的結余部分納入化肥資金儲備,由承儲單位依據省財政廳的年度清算文件核算的結余資金在15日內繳入省財政廳管理的化肥風險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 因突發事件影響造成當年化肥風險資金年度預算資金不足或省政府指令應急安排化肥出庫產生銷售凈虧損時,可以使用省級化肥資金儲備。
第四章 實物儲備管理
第十四條 省級化肥實物儲備任務由省政府確定,省供銷社負責化肥實物儲備的落實與管理。
第十五條 承儲單位應嚴格按照省政府確定的實物儲備任務,按照“貼近終端、相對集中”的原則確定儲備庫(場地)點,組織化肥的入儲、出庫和適時輪換工作。對儲備化肥的入庫、輪換及保管中產生的因把關不嚴或由于不適時輪換而造成的損失,由承儲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承儲單位對入儲的化肥要認真清點,逐包逐噸驗收,保質保量。發現質量不符合標準規定和有散包、破包、油污、水漬及其他不合格因素的化肥不得入庫。
第十七條 儲備化肥的儲備和動銷計劃要貫徹“淡儲旺銷”的市場規律,遵循“穩價保供、均衡供應,確保旺季不脫銷”的總原則。
化肥的儲備要依據我省宏觀經濟形勢,結合化肥市場變化情況,由承儲單位提出儲備計劃,由省供銷社核準后報省財政廳備案。儲備化肥儲備期一般為半年,即在當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如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或縮短儲備期限的,由承儲單位提出化肥市場分析報告,按上述程序核準后實施。為調控省內化肥市場、彌補省內資源不足,對臨時專項貨源的組織必須經省政府宏觀調控決策后實施。
化肥的動銷要確保“旺季不脫銷”,由承儲單位分析掌握;動銷情況,承儲單位要定期向省供銷社、省財政廳報告。如遇特殊情況,承儲單位要隨時向省供銷社、省財政廳報告。
承儲單位的化肥儲備規模和動銷經營活動是使用化肥風險資金,進行資金結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如遇化肥資源緊缺而出現供不應求,嚴重影響到我省糧食和經濟作物正常用肥供應等特殊情況時,根據省政府宏觀調控安排,由省供銷社、省財政廳聯合下達出庫計劃,安排存儲單位實施出庫,必要時進行臨時專項組織貨源,穩定化肥市場。
第十九條 儲備化肥的入庫價格根據承儲單位購入成本即按購入價格(含稅)、合理的運雜費和裝卸短駁費計算確定。出庫價格由承儲單位按照隨行就市、略低于市價的原則自主確定。
第二十條 省級儲備化肥實行承儲單位管理責任制,承儲單位應根據化肥實物儲備管理需要,確定分管儲備化肥的領導,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省級儲備化肥由承儲單位按化肥品種、存放倉庫(場地)點等建立“儲備化肥”的數量金額保管臺賬制度。在會計核算上將省級儲備化肥納入承儲單位的“存貨--儲備化肥”科目核算。
第二十二條 建立省級化肥儲備庫(場地)點備案制度和會計報表上報制度。承儲單位應于每年省級化肥儲備前將化肥儲備庫(場地)點報送省財政廳、省供銷社備案,并在儲備期內的每季度后10個工作日內向省財政廳、省供銷社上報紙質和電子文檔的儲備庫(場地)點的化肥質量、數量及存儲出入情況的儲備化肥存儲報表(表式附后)。省級儲備化肥報表上報要做到報送及時、數據準確,保證賬賬、賬證、賬實相符。
第五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級化肥實物儲備的存儲資金來源由承儲單位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籌措解決。
第二十四條 儲備化肥的存儲利息應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1點規定,按銀行貸款同期基準利率進行貼息,計息時間一般以儲備期計算,特殊情況下如延長或縮短儲備期的,儲備利息補貼的貼息時間按延長或縮短儲備期的時間計算。
第二十五條 儲備化肥的保管費用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2點規定實行定額補貼辦法。保管費主要包括倉租費、倒跺費、氈墊費等。
第二十六條 儲備化肥的政策性差價凈損失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3點、第5點規定按儲備輪次給予定額補貼。
第二十七條 對儲備化肥保管發生的必要儲備倉庫擴容、維護,儲備設施添置、更新等費用,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4點、第7點規定,以及承儲單位實際投入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八條 儲備化肥經營性因素形成的儲備化肥出庫損溢計入承儲單位當期損益,自負盈虧。如遇本辦法第十八條情況應急安排化肥出庫或專項組織化肥貨源產生的化肥出庫等凈虧損的,按本辦法第八條第3點或第6點的規定由省財政給予補助。
第二十九條 在資金使用程序上,每年由省級化肥承儲單位向省財政廳提出書面申請,經省供銷社審簽意見后報省財政廳核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省級化肥承儲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嚴格的省級儲備化肥保管與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辦事程序,確保資金的定向使用,發揮資金的最佳效益。省級化肥承儲單位制定的省級儲備化肥保管與財務管理制度,必須報省供銷社核準,并送省財政廳備案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 省級化肥承儲單位應根據化肥市場動態情況,定期向省供銷社、省財政廳提供分析報告,以供政府有關部門決策。
第三十二條 省級化肥實物儲備實行專項審計。由省財政廳聯合省供銷社等有關部門對承儲單位的省級化肥儲備情況進行專項審計,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省級化肥實物儲備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省財政廳、省供銷社對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或提請有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凡有下列行為,均屬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
1.違反省級化肥風險資金使用原則,擅自改變使用范圍的;
2.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偽造騙取化肥風險資金的;
3.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造成化肥儲備資金損失的行為;
4.其它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對以上違反規定的行為,省財政廳有權追回已經撥付的款項。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原相關辦法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受國家法律法規約束。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供銷社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