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市級儲備糧油的管理,提高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的能力,抵御市場風險和應對突發事件,確保市級儲備糧油需要時調得動、用得上和儲存安全,根據中央和省儲備糧油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和參與市級儲備糧油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級儲備糧油應當做到布局合理、規模儲存、結構優化、安全規范。市級儲備糧油的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陽泉市分行(以下簡稱市農發行),根據全市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政府“三金一儲”領導組下文執行。
第四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動用權屬于市政府,未經市政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擅自動用。
第五條 本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油:
(一)糧油供求總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場糧油價格大幅度波動;
(二)遇有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
(三)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其它情況。
第六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由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農發行提出計劃,并報請市政府批準。市糧食局按照批準的動用計劃下達動用指令,簽發《市級儲備糧油出庫通知單》或《市級儲備糧油入庫通知單》,承儲單位要按照規定的品種、數量和時限出(入)庫。
第七條 市級儲備糧油實行分級管理體制。
第八條 市糧食局負責市級儲備糧油的實物量管理,并規劃和制定市級儲備糧油的總體布局及規模,審核認定承擔市級儲備糧油儲存企業的資格,制定市級儲備糧油輪換方案并組織實施,監督和檢查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質量、數量、安全及輪換情況。在管理過程中發現布局、規模不合理時,及時會同市財政局、市農發行提出調整計劃。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油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費用等項財政補貼,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油有關財務制度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市農發行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油儲存、輪換等所需貸款,并監督其使用情況。
市審計局應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定期對有關市級儲備糧油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市級儲備糧油在本縣(區)內的行政管理,確保市級儲備糧油數量準確、質量完好,并責成縣(區)糧食局、財政局、農發行做好相關業務的管理。同時接受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農發行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由具備條件的本市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儲存(以下簡稱承儲企業)。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儲企業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
(二)交通便利,環境整潔,無污染源;有效倉容2000噸以上,倉庫完好率不低于80%;具有常規的糧倉機械設備和必需的糧(油)檢化驗設備、儀器;
(三)具有與承儲市級儲備糧油任務相適應的儲檢專業人員,儲檢專業人員必須經過市以上的專業技術培訓,持有市以上頒發的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職責如下:
(一)貫徹“以防為主、綜合防治”的保糧方針,執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和市糧食局制定的“八項制度”和“三個辦法”,達到“四無”糧倉(油罐)標準;
(二)市級儲備糧油必須儲存在質量完好的標準倉房,嚴禁在簡易倉和露天儲存;儲存庫點倉號一經確定,不準隨意變更。需變更時,承儲企業必須報市糧食局批準,并抄送市財政局和市農發行備案;
(三)積極采用先進儲糧技術,實施科學保糧,科學保糧率達到100%;
(四)市級儲備糧油必須做到帳實相符、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建立《市級儲備糧油專帳》、《市級儲備糧油專卡》和《市級儲備糧油臺帳》,實行規范化管理;
(五)加強質量管理,確保糧油儲存安全,對所儲存糧油的質量、品質指標每半年檢測一次,并填入《市級儲備糧油專卡》,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和匯報;
(六)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農發行和市審計局等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時,承儲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油入庫成本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農發行負責核定,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油質量必須符合現行的國家質量標準中等(含中等)以上標準。市級儲備糧油品質必須符合國家關于《糧油儲存品質判定規則》中規定的各項指標,糧油品質始終保持在“宜存”狀態。衛生檢驗項目要達到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費用補貼實行定額包干,由市財政局通過市農發行及其分支機構補貼專戶實行撥補;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由市財政局按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按季撥付。市級儲存的撥付到市儲備糧油管理中心,縣(區)儲存的先撥付到縣(區)財政局,再撥付縣(區)承儲企業;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費用標準和輪換費用補貼標準,原則上參照省相關標準執行,具體補貼標準以及財務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另文下達。
第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費用補貼主要用于儲備糧油的管理費用和儲存環節的開支;輪換補貼用于儲備糧輪換期間所輪換糧油的費用支出。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費用和輪換補貼費用要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市財政局要對補貼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油貸款實行庫貸掛鉤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凡是承擔市級儲備糧油的企業必須在市農發行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基本帳戶,并接受其監督管理。具體監管辦法由市農發行另文下達。
第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損失、損耗和動用或解除過程中形成的價差,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糧食局、市農發行另文制定。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油輪換制度。各承儲單位要本著推陳儲新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糧油質量、品質和保管年限適時輪換,建立高效、靈活的儲備糧油輪換機制。市級儲備糧油的輪換要以國家《糧油儲存品質判定規則》和儲存年限為依據,對判定為不宜存或接近不宜存指標的糧油和超過或接近規定儲存年限的糧油,承儲企業均應依據入庫年度提出輪換申請。儲存年限確定為:1、小麥3—5年,玉米2—3年。2、食油2年。
第二十條 市級儲備糧油輪換程序:
(一)承儲企業根據所儲存糧油的質量、品質情況和儲存年限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糧食局提出年度輪換計劃。市糧食局根據承儲企業上報的輪換計劃,由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農發行下達輪換計劃。
(二)承儲企業按照輪換任務,對輪換銷售和購進的糧油要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競標方法輪換;儲備糧油的輪換方式主要采取等量隨進隨出,保持庫存量不變;確需架空輪換的,由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和市農發行根據當時市場風險和輪換數量確定,每年輪換量控制在總量的30%以內。輪換期限內不能按期完成的(不可抗拒因素除外),按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油處理。
(三)市級儲備糧油輪換時,所占用貸款,采取“購貸銷還”的辦法,即輪出時貨款全額收貸,輪入時等額發放貸款。
(四)輪換期間,承儲企業每周向市級糧食局報告輪換進度和質量情況,并在當月《市級儲備糧油統計報表》中反映。
(五)輪換完畢后,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和市農發行對輪入糧油的品種、質量、品質、數量、成本等進行檢查驗收。凡符合規定要求的,承儲企業憑市糧食局簽發的《市級儲備糧油入庫通知單》入庫。凡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糧油,一律不準作為市級儲備糧油儲存,須重新購入符合要求的糧油補庫,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儲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和農發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暫行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市級儲備糧油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對違反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挪用或輪換市級儲備糧油,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油品種,虛報庫存,拒不執行動用命令和玩忽職守等行為,由市糧食局取消該承儲企業的承儲資格;給市級儲備糧油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直至開除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承儲企業要認真按照《會計法》、《統計法》和《統計制度》的規定要求,準確、及時、全面上報會計、統計報表,不得虛報、遲報和拒報。市級儲備糧油的計劃、統計、會計等文件資料和報表均屬于國家機密,必須妥善保存,未經市政府授權,不得向外提供。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暫行規定,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市級儲備糧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油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糧食局等有關部門舉報。市糧食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農發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OO五年二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