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肥料登記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肥料登記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省內生產、經銷、使用和宣傳肥料產品,應遵循本細則。
第三條 鼓勵研制、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肥料產品。
第四條 實行肥料登記管理制度,未經登記的肥料產品不得進行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得進行廣告宣傳。
第五條 肥料登記分為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兩個階段。
(一)臨時登記:經田間試驗后,需進行田間示范、試銷的肥料產品,生產者應申請臨時登記。
(二)正式登記:經田間示范、試銷可以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產品,生產者應當申請正式登記。
肥料生產者申請正式登記前,必須先申請臨時登記。
第六條 安徽省農業委員會負責全省肥料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農業委員會農業局承擔全省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登記審批、登記證發放和公告的審核工作。委托安徽省土壤肥料總站承擔具體肥料登記的申請受理、田間試驗、田間示范試驗、初審、組織評審、登記證發放和公告工作。
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省農業委員會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七條 凡經工商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肥料生產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記申請。
第八條 肥料生產者申請肥料登記,應按農業部發布的《肥料登記資料要求》和《安徽省肥料登記資料要求》提供產品理化性質、肥效、安全性、標簽等方面的資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樣品。
第九條 肥料生產者申請肥料臨時登記前,須在本省境內由安徽省土壤肥料總站指定的土壤肥料技術推廣、科研、教學單位進行規范的田間試驗。
肥料生產者申請肥料正式登記前,須在本省境內由安徽省土壤肥料總站指定土壤肥料技術推廣、科研、教學單位進行規范的田間示范試驗。
生產者按要求進行田間試驗和田間示范,應按規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肥料樣品并交付一定的費用。試驗樣品經省級法定質檢機構檢測,確認有效成分及含量與標明值相符,方可試驗。承擔試驗的單位必須接受安徽省土壤肥料總站的監督管理,并對出具的試驗報告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條 凡在本縣級行政區域內就地生產、就地銷售、執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肥料產品、或經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建議經安徽省農業委員會認定的產品類型,可相應減免田間試驗和/或田間示范。
第十一條 生產者申請肥料登記,應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土肥站出具肥效報告和推薦函,經市級土肥部門初審材料合格并備案后,向安徽省土壤肥料總站提出登記申請。縣級以上土肥部門對出具的推薦函負法律責任。
向農業部提出肥料登記申請的產品,由安徽省土壤肥料總站進行初審,省農委農業局審核后報農業部。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的產品,登記申請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品;
(二)知識產權有爭議的產品;
(三)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保等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產品;
(四)肥料商品名稱有誤導作用的產品;
(五)生產者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各項指標低于現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產品;
(六)生產者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不符合農業生產實際的產品。
第十三條 對經農田長期使用,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下列產品免予登記:
硫酸銨、尿素、硝酸銨、氰銨化鈣、磷酸銨(磷酸一銨、二銨)、硝酸磷肥、過磷酸鈣、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氯化銨、碳酸氫銨、鈣鎂磷肥、磷酸二氫鉀、單一微量元素肥、高濃度復合肥(不含復混肥)。
第三章 登記審批與備案
第十四條 省農業委員會委托所屬安徽省土壤肥料總站聘請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織成立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請登記肥料產品的產品理化性質、肥效和安全性等資料進行綜合評審。
第十五條 安徽省土壤肥料總站根據評審委員會的綜合評審意見,報省農委農業局審核后,辦理配方肥、精制有機肥(包括有機無機復混肥)、床土調酸劑的臨時登記證或正式登記證,并不定期發布登記公告。
復混(合)肥產品經安徽省土壤肥料總站審核符合條件的,報省農委農業局審核后直接辦理發放臨時登記證。
其他應登記的肥料產品經安徽省土壤肥料總站初審符合條件,經省農委農業局審查后報農業部。
復混(合)肥、配方肥、精制有機肥(包括有機無機復混肥)、床土調酸劑的肥料登記證使用《安徽省農業委員會肥料登記審批專用章》。
第十六條 對申請登記的肥料產品,在評審前應由安徽省土壤肥料總站組織對生產者所在企業進行全面考核,并現場抽取有代表性樣品進行檢驗。
第十七條 安徽省土壤肥料總站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召開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十八條 肥料登記采用一個含量品種一個登記證。嚴禁一證多用。
第十九條 肥料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肥料臨時登記證有效期滿,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2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經批準予以續展登記。續展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續展臨時登記不超過兩次。
第二十條 肥料正式登記證有效期為5年。肥料正式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6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經批準予以續展登記。續展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
登記證有效期滿沒有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視為自動撤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登記的肥料產品,在登記有效期內改變使用范圍、商品名稱、企業名稱,應申請變更登記;改變成份、劑型的,應申請重新登記。
第二十二條 省外肥料產品經所在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登記的,如需在本省銷售,須向安徽省土壤肥料總站申請備案,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在本省進行田間試驗或田間示范。廣譜型復混肥料免于試驗。經審查符合在本省推廣使用的產品,頒發《省外肥料產品備案通知書》,《省外肥料產品備案通知書》使用《安徽省農業委員會肥料備案專用章》。
未經備案和試驗的省外肥料產品不得在本省推廣、銷售和廣告宣傳。
第二十三條 省外肥料產品經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登記的,如需在本省設立分廠,須按本省同類產品要求向安徽省土壤肥料總站申請重新登記。
第四章 登記管理
第二十四條 肥料產品包裝應有標簽、說明書和產品質量合格證。標簽和使用說明書應當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標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
(二) 標明肥料登記證號、產品標準號、含量、凈重、生產日期、質量保證期和登記證有效期。
(三)標明有效成份,含微量元素和中量元素的應分別標明。有效成份不得標注±×.×。
(四)標明產品適用作物、適用區域、施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五)產品名稱、有效成份和推薦適用作物、區域應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和增加經過登記批準的標簽內容。
第二十五條 取得登記證的產品,在登記有效期內被證實對人、畜、土壤或作物有害,或肥效不明顯,由省農業委員會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對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規定抽取樣品,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要限期改進;對連續三次抽查質量仍不合格的產品,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后不予續展。
第二十七條 肥料登記受理和審批單位及有關人員應為生產者提供的資料和樣品保守技術秘密。
第二十八條 生產者或銷售者對已獲準登記的肥料進行廣告宣傳前,必須如實向安徽省土壤肥料總站申報全部廣告內容,經審查合格后,方可在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廣告宣傳。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農業廳1996年制定的《安徽省復混肥、配方肥、分裝肥登記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