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動植物資源,拯救瀕臨滅絕的物種,保持自然生態平衡,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從事野生動植物的獵采、經營、馴養繁殖和其他與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管理有關的活動,均須遵守本條例。
水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適用漁業法、湖南省漁業條例等法律、法規。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野生動植物包括:
(一)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一級保護野生動植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植物);
(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
(三)國家、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植物。
本條例所稱野生動植物產品,是指野生動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的領導,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協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國家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名錄按照國家公布的執行。
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名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報國務院備案;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植物名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布。
第六條 設立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基金,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義務,對破壞野生動植物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中小學校應當重視對學生進行保護野生動植物的知識教育。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掌握列入保護對象名錄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消長情況,為保護和利用野生動植物資源提供科學依據。
第九條 在珍稀或者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動植物種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區,按照國家規定建立自然保護區。在野生動植物資源遭受嚴重破壞或者資源貧乏的地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限期性的禁獵采區、禁獵采期。分布零散的珍稀野生動植物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明令保護。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自然保護區、禁獵采區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術措施,改善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食物條件和野生植物的生長條件。
第十條 縣經以上人民政府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生長的影響,并采取措施維護和改善其生長條件。由于環境影響對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的生長造成危害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的生長環境。
第十一條 進行森林采伐和造林撫育等生產活動,應當注意保護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資源。禁止采用滅絕性的采集方法采集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
第十二條 對國家、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植物實行限量獵采,年度獵采指標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
獵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植物的,必須向獵采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狩獵證或者采集證。
第十三條 禁止非法獵采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
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或者人工培植、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獵采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應當經獵采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政公署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向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特許獵捕證或者特許采集證;需要獵采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禁止使用軍用武器、炸藥、毒藥、地弓、大鐵夾、地槍、排銃、圍獵、燒獵、陷坑等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工具和方法獵捕野生動物。
第十五條 建立狩獵場所須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馴養、繁殖野生動物,培育、引種和繁殖野生動植物,有關部門應當在種源、技術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七條 馴養繁殖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實行許可證制度。馴養繁殖國家一級保護的野生動物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林業部審批;馴養繁殖國家二級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的,應當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馴養繁殖許可證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十八條 禁止非法出售、收購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或者人工培植、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需要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或者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批準。
賓館、飯店、招待所和個體飲食攤擔等,不得收購、宰殺、加工、出售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