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政辦發〔2006〕1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山東省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一、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辦發〔2004〕28號),建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國辦發〔2005〕52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考核辦法。
二、各市政府對《山東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新增耕地量負責,市長為第一責任人。
三、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農業廳、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根據《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開發整理新增耕地量和建設占用耕地、生態退耕、自然災害等實際情況,對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提出考核指標建議,報經省政府批準后下達,作為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四、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從2006年起,每5年為一個規劃期,在每個規劃期的期中和期末,省政府對各市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標準是:
(一)市級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達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標。(二)市級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于省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考核指標。
(三)市級行政區域內各類非農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后,補充的耕地和基本農田的面積與質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積與質量。
(四)市級行政區域內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新增耕地面積不得低于省政府下達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新增耕地考核指標。
同時符合上述四項要求的,考核認定為合格;否則,考核認定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與核查相結合的方法。
(一)各市政府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每年組織自查,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省政府報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履行情況。
(二)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農業廳、統計局等部門,每年對各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抽查,作出預警分析,并向省政府報告。
(三)在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年,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農業廳、監察廳、審計廳、統計局等部門,對各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并將結果報省政府。
六、全省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市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基本農田面積、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新增耕地面積以及分等定級的數據,將作為考核參照依據。
各市政府要將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和農戶。要按照國家統一的規范,加強對耕地及基本農田的動態監測,在考核年向省國土資源廳、農業廳提交耕地、基本農田的面積、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新增耕地面積和等級情況的監測調查資料,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省國土資源廳建立抽樣調查制度和監測網絡,會同省農業廳對耕地、基本農田面積和等級情況進行核查。
七、省政府對各市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且成效突出的給予表揚,并在安排省政府支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時予以傾斜;對考核認定不合格的責令整改,限期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和補劃數量、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整改期間暫停該市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審批。
八、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市政府第一責任人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地區,由省監察廳、國土資源廳對其審批用地情況和建設占用耕地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按程序依紀依法處理直接責任人,并追究有關人員的領導責任。
九、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對下一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十、考核的實施細則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