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農業現代化建設步伐,提高農機化裝備水平,促進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的推廣使用,保護農業機械使用者、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參照《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農牧廳會同省財政廳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促進農業結構調整、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推廣農業新技術和優化農機裝備結構的原則,確定、公布《甘肅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定期進行調整。
第三條 適應于我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列入《目錄》。省農牧廳會同省財政廳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對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參照《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結合我省農業生產和農業機械化發展的實際需要進行選擇,對非通用類農業機械依照上述原則進行選型,二者合并,形成省級人民政府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
第四條 列入《目錄》的農業機械產品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相關標準和行業技術規范,通過省級以上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的試驗鑒定。
第五條 列入《目錄》的農業機械產品,可以優先推廣,并作為確定甘肅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選型的依據,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國家和省政府促進農業機械化的財政補貼、金融扶持等優惠政策支持。
第六條 《目錄》制定、公布和調整,應當公開、公正、科學、高效,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目錄的內容
第七條 列入《目錄》的農業機械分為農用動力、耕耘和整地、種植和施肥、田間管理和植保、收獲、脫粒清選和貯存、農產品初加工、排灌、畜牧、其他機械等十類。
第八條 《目錄》每三年公布一次。列入目錄的產品信息包括產品名稱、品牌、型號,主要性能指標、適用范圍以及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三章 目錄的申報受理與審定
第九條 生產企業每年8月31日前自愿向省農機局提出產品列入《目錄》的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①申報書(見附件);②營業執照復印件;③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及鑒定報告復印件。
第十條 省農機局委托省農機鑒定站會同省農機化技術推廣總站受理企業申報,對上報產品進行匯總和初審,于每年10月10日前提出《目錄》草案或調整建議。
初審的主要內容為:①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別是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是否真實有效;②是否有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等方面的集中投訴;③產品推廣應用范圍是否適當等。
第十一條 省農機局組織專家組,對《目錄》草案或調整建議進行綜合審議,于12月底前形成《目錄》或調整建議公示稿。審議的主要內容是:
①產品的先進性;②產品的適應性及范圍;③產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④產品的生產、銷售情況及價格;⑤其他相關情況。
第十二條 《目錄》審查專家組由農業機械管理、生產、推廣、鑒定、科研、銷售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三條 省農牧廳通過甘肅農業信息網對《目錄》或調整建議公示稿進行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省農機局整理公示結果,對其中爭議較大,社會反映問題較多的企業或產品,進行調查核實,對《目錄》或調整建議公示稿做必要的修改后,報省農牧廳,送省財政廳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簽。
第四章 目錄的公布與調整
第十五條 《目錄》由省農牧廳會同省財政廳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三年期第一年的1月底聯合公布。省農牧廳征求省財政廳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意見后,于三年期間的每年1月底公布《目錄》調整公告。《目錄》和調整公告以文本形式公布,并在三個部門的網站上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目錄》的調整包括增補、變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十七條 列入《目錄》產品的商標、企業名稱、地址等產品相關信息發生改變的,其生產企業應當憑相關證明文件向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發放單位申請變更后再申請《目錄》的變更。
第十八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立即通告取消:
(一)在國家或省級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或者拒絕接受檢查的;
(二)在省級以上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調查中發現企業生產條件改變、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質量隱患、不履行服務承諾等情形的;
(三)經消費者協會農機產品質量投訴監督機構報告,有在使用中出現重大質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訴率高等情形的;
(四)確因質量問題出現人身傷亡事故,或推廣鑒定證書失效的;
(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省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列入《目錄》的產品實施檢查,發現與《目錄》不符的,責令整改,屬于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情形的,取消列入《目錄》的資格。
第二十條 偽造、假冒《目錄》產品的,由縣級以上農機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規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 從事農機鑒定、《目錄》審查及檢查監督等工作的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農牧廳會同省財政廳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由省農牧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甘肅省支持推廣先進適用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