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確保我省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目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繳納的耕地開墾費或用于開墾耕地的費用應當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本辦法所指非農業建設,是指除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田間農用道路和從事農、漁、林、牧業生產以外的建設。
第三條 耕地開墾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收費單位應到當地物價部門申領《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統一使用省級財政部門印制的收費收據, 接受當地物價、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耕地開墾費按如下標準繳納( 按每平方米計):
1、較大市及其他地級市轄區(不含所轄縣級市、縣)為××元;
2、 縣級市轄區內××元;
3、縣轄區內××元;經國務院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加收××元。
第五條 耕地開墾費60% 留給負責補充耕地的縣使用,上交省、市各20% 作為全省及全市為實現占補平衡目標統一調劑使用。
第六條 耕地開墾費由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按本辦法規定標準,并按照農地轉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繳納。具體程序為:
1、省人民政府及國務院審批的建設用地項目,經省國土資源廳對用地材料進行審查、會審,同意上報時,由省國土資源廳下達《耕地開墾費繳款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
2、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通知書》核定的繳款額和繳款時間催促用地單位和個人直接到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代收網點繳納耕地開墾費,銀行代收網點根據財政部門的授權3天內按規定的比例分別繳入省、市、縣三級財政專戶,其中上繳省的部分繳入省財政指定專戶并按有關規定,及時繳入省國庫。
3、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加蓋銀行收訖章的繳款憑證,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七條 屬于單個建設項目的用地,必須在繳清耕地開墾費后,方可辦理建設用地批文。
屬于按土地年度計劃分批(次) 辦理農地轉用(征用)的,須交清耕地開墾費或與省國土資源廳簽訂繳費計劃后,方可辦理建設用地批文。對于上一批(次) 耕地開墾費未全部繳清的,停止辦理土地轉用(征用) 手續。
未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的,省國土資源廳不予辦理用地手續。
第八條 新增建設項目占用耕地,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不得減免耕地開墾費。
第九條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耕地開墾工作所需的業務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不超過繳入財政專戶耕地開墾費的3% 據實核撥。
業務工作費主要用于耕地開墾工作中的選址、勘察、測量、論證、竣工驗收、耕地保護信息與監督系統建設。
第十條 耕地開墾費應專項用于耕地開發整理項目、災毀基本農田墾復、基本農田日常管理維護等。
第十一條 耕地開墾費的使用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擬定使用計劃和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共同下達使用計劃和支出預算,由同級財政部門將資金撥至項目承擔單位。需申請上一級耕地開墾費的,應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聯合逐級上報,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總,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共同下達投資計劃和支出預算,由同級財政部門將資金撥至項目承擔單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耕地開發整理。耕地開發整理完成后,按規定程序驗收。
第十二條 為落實“先補后占” 的政策,可用自籌資金進行易地開發補充耕地。易地開發補充耕地資金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用地單位使用項目所在地市、縣的耕地儲備指標實現先補后占的,應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標準,向當地地級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納開墾耕地費用,作為儲備耕地的補償。
第十四條 對擅自降低或提高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擠占、挪用、截留耕地開墾費的,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依法查處,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批準減免耕地開墾費。對擅自減免的,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查處,追回擅自減免的耕地開墾費,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對貫徹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省國土資源廳和省財政廳聯合給予表揚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