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2002]51號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耕地開墾費收繳和使用管理工作,實施北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保全市耕地占補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耕地開墾費收繳和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根據國家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經批準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區縣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在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時,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四條 耕地開墾費的繳納標準:
(一)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區行政區域范圍內一般耕地每公頃30萬元,基本農田每公頃37.5萬元;
(二)順義、昌平豐通州、大興區行政區域范圍內一般耕地每公頃27萬元,基本農田每公頃33萬元;
(三) 房山、門頭溝、懷柔、平谷區和密云、延慶縣行政區域范圍內一般耕地每公頃22.5萬元,基本農田每公頃27萬元。
根據土地后備資源狀況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經市政府批準,本市耕地開墾費繳納標準可以適時進行調整。
第五條 耕地開墾費由繳納義務人在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繳納。基本程序為,由繳納義務人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一般繳款書》,向市財政部門繳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憑市財政部門反饋的收款憑據復印件辦理用地報批手續。
沒有依照本辦法繳納耕地開墾費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
第六條耕地開墾費不得減、緩、免。
第七條耕地開墾費必須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專項用于耕地占補平衡的資金投入。主要包括:
(一)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投資(項目支出科目按國土資源部的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二)宜農后備土地資源的調查和評價費用;
(三)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編制研究費用;
(四)實施耕地占補平衡所需設備購置、圖件、數據庫的更新和維護等費用。
第八條 耕地開墾費實行基金預算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每年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的同時,要編制耕地開墾費收入支出預算,并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按預算撥款計劃及項目進展情況撥付資金。
耕地開墾費收繳工作所需的業務費,由市財政局參照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收繳工作所需費用列支比例,核付并納入部門預算。
第九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耕地開墾費撥付情況,對全市年度耕地開墾計劃按項目組織實施,并對資金使用實行項目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與有關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耕地開墾管理責任書。市或者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與耕地開墾項目承擔單位簽訂耕地開墾項目合同。條件成熟時,要采取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條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分別在每年6月底和12月15日前,將本區(縣)耕地開墾項目實施情況按項目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要按規定將資金使用情況報資金核付單位。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對耕地開墾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十一條 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負責協調解決。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