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程序,公正、公開、科學、及時地鑒定小宗糧豆品種,促進小宗糧豆良種推廣應用,根據《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委員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負責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
第三條 每一輪區試結束后,國家小宗糧豆品種區域試驗主持單位根據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結果以及品種品質分析結果,提出推薦鑒定品種名單。
第四條 申請品種鑒定的單位或個人應向鑒定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申請書》(格式見附件,A4紙,一式15份,其中帶完整附件的申請書2份)。
(二)區試報告,生產試驗結果,品質分析報告,抗病、抗蟲鑒定等。
(三)品種標準。
(四)品種圖片資料(整株植物、根、莖、葉、花、果實、種子以及大田)或者圖譜。
申請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及附件外,需附光盤或軟盤,或通過其他方式提供電子版本1份。直接送至或郵寄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五條 每一個鑒定品種提供1000g種子樣品,供商品性鑒定。
第六條 每一個鑒定品種需要繳納品種鑒定費1000元。
第七條 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采取會議鑒定方式。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作物類型分別送相關專家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報鑒定委員會。
第八條 鑒定委員會根據作物類型組織相關委員召開品種鑒定會議;參加鑒定會的委員人數一般不超過鑒定委員會委員的三分之一;參加鑒定會的委員到會三分之二以上會議有效;品種鑒定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鑒定;贊成票超過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者為通過鑒定。
第九條 通過鑒定的品種由全國農技推廣中心公告。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負責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
第三條 每一輪區試結束后,國家小宗糧豆品種區域試驗主持單位根據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結果以及品種品質分析結果,提出推薦鑒定品種名單。
第四條 申請品種鑒定的單位或個人應向鑒定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申請書》(格式見附件,A4紙,一式15份,其中帶完整附件的申請書2份)。
(二)區試報告,生產試驗結果,品質分析報告,抗病、抗蟲鑒定等。
(三)品種標準。
(四)品種圖片資料(整株植物、根、莖、葉、花、果實、種子以及大田)或者圖譜。
申請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及附件外,需附光盤或軟盤,或通過其他方式提供電子版本1份。直接送至或郵寄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五條 每一個鑒定品種提供1000g種子樣品,供商品性鑒定。
第六條 每一個鑒定品種需要繳納品種鑒定費1000元。
第七條 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采取會議鑒定方式。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作物類型分別送相關專家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報鑒定委員會。
第八條 鑒定委員會根據作物類型組織相關委員召開品種鑒定會議;參加鑒定會的委員人數一般不超過鑒定委員會委員的三分之一;參加鑒定會的委員到會三分之二以上會議有效;品種鑒定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鑒定;贊成票超過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者為通過鑒定。
第九條 通過鑒定的品種由全國農技推廣中心公告。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