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的地震預報水平的狀況,大體可以這樣概括:
我們對地震孕育發生的原理、規律有所認識,但還沒有完全認識;我們能夠對某些類型的地震做出一定程度的預報,但還不能預報所有的地震,我們作出的較大時間尺度的中長期預報已有一定的可信度,但短臨預報的成功率還相對較低。
我國的地震預報由于國家的重視和其明確的任務性,經過一代人的努力,已居于世界先進行列。在第四個地震活躍期內,曾成功地對海城等幾次大震做過短臨預報,因此經聯合國科教文組織評審,作為唯一對地震作出過成功短臨預報的國家,被載入史冊。
但是從世界范圍說,地震預報仍處于探索階段,尚未完全掌握地震孕育發展的規律,我們的預報主要是根據多年積累的觀測資料和震例,進行經驗性預報。因此,不可避免地帶有很大的局限性。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對地震預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發布。
任何單位或者從事地震工作的專業人員關于短期地震預測或者臨震預測的意見,應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不得擅自向社會擴散。
在我國,地震預報的發布權在政府。屬于地震系統的任何一級行政單位、研究單位、觀測臺站、科學家和任何個人,都無權發布有關地震預報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