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國一出口企業向巴基斯坦出口一批服裝,采用空運方式,D/P結算。請分析上述做法對我方企業有何危險?
答:(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貿學院的經濟學博士、WTO研究會理事徐進亮)空運方式下,我國企業會收到一張空運單,但空運單僅相當于郵政收據。郵政收據是郵政運輸的主要單據,它是郵局收到寄件人的郵包后所簽發的憑證,但不是收件人提取郵件的憑證,當郵包發生損壞或丟失時,他可以作為索賠的合理依據,但郵包收據不是物權憑證。進口商完全可以憑到貨通知和身份證即可領取貨物。銀行所持的空運單如同廢紙。另外貨物一旦運到巴基斯坦,沒有進口商的同意,貨物不能返還。
對策:一種是妥協的結果,雙方用信用證形式進行交易。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第二種方式是用托收(是銀行根據所收到的指示處理金融單據或商業單據以便取得付款/承兌,或憑付款/承兌交出商業單據,或憑其它條款或條件交出單據)。第三種是COD方式結算(cashondelivery)出口商委托航空公司代為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