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代理事項
1.1 乙方委托甲方,由甲方代理乙方辦理_________地區的國際航線、地區航線的航空貨物國際運輸業務。
1.2 1.1所述的委托與代理是一個廣義的范圍;不能理解為一旦乙方委托甲方從事個案航空貨物國際運輸業務,甲方就事實上成為乙方的貨運代理人。
1.3 乙方對個案的航空貨物國際運輸業務的委托,必須依照本協議第二條的規定單獨簽發委托書。
第二條 職責范圍
2.1 對于個案的國際貨物出口運輸事務,乙方應當正確無誤地,真實地制作委托書(該委托書的內容包括出口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出運品名、要求航班、出運價格等要素),并送交或傳真給甲方。如果甲方收到的委托書缺少上述括號內的要求,除非乙方另行書面甲方,否則視為乙方授權甲方補記。對該甲方補記的內容,乙方應予以承認。
2.2 乙方交給甲方貨物的運輸標志(嘜頭)必須有以下內容:收貨人代號、參考號碼(如:合同號、發票號等)、目的地名稱、件數號碼。
2.3 乙方在提供貨物的同時,應提供有關出口的報關文件。該文件應根據不同的貿易性質提供以下的相應單證,包括:報關單、報關委托書、發票、裝箱單、核銷單、配額、許可證、手冊、合同、進口報關副本、協議書及國家有關批文等。
2.4 乙方送交或傳真的委托書應有乙方的印章或有業務人員的簽名。如委托書上沒有印章或簽名的、甲方有權拒收委托書。
2.5 甲方對乙方送交貨物的空運出口業務,應及時承辦收貨、出口訂艙、制單、報關、報驗、裝板、交接等整套手續。甲方應按乙方提供的委托書以及補記內容或相應的書面補正材料正確地制作運單,根據乙方的一切定妥航班。當乙方有要求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已定妥的航班信息及出運航班信息,以及主、分運單號、板箱號。貨物出運后,甲方將有關單證及文件返回乙方,乙方在沒有相反證據的前提下,運單視為甲方代乙方或乙方客戶填制。甲方如認為乙方可能不依照協議的規定如期支付運雜費,甲方有權利暫扣有關單證及文件。
2.6 甲、乙雙方在辦理國際貨運業務中,必須遵守我國以及過境國或地區、到達國或地區政府的法令等有關規定。
2.7 乙方保證在所出運的貨物中不夾帶易燃、易爆等物品及國家禁止出口的物品。甲方不受理危險品(包括不明化學物質的化學物品)、貴重物品、尸體、骨灰和活動物。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貨物,按航空公司有關條例辦理。
2.8 乙方在貨物出運中要求預付改為到付、到付改為預付的,應在航班到達目的港前10小時通知甲方。如貨物在目的港被提取,甲方對此不負責任。
2.9 乙方在貨物出運后因修改運單中有關項目或變更對貨物的處置方式,要求甲方代發電報通知有關承運人的,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10 雙方對貨物的收運要求:乙方送甲方倉庫的貨物,如有破損、受潮、嚴重變形等,甲方有權不予接受。
2.11 乙方發出委托后,甲方已定妥艙位,乙方要求撤消委托的,乙方除承擔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外,應承擔由于撤消委托行為而引起的甲方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