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簽發的航空貨運憑單,俗稱為主運單(是相對于貨運代理簽發的運單被稱為分運單而言),是航空運輸的運輸憑證和托運協議。空運單與海運提單的主要區別之一就是,它不是被托運貨物的物權憑證,運單正本在很多情況下,并不是提貨的必要條件。
運單有三份正本,在運輸發生時分別應提交給發貨人、收貨人、承運人。 副本數量按照標準應該是9份,在現代運輸條件下可以根據需要決定,一般不作強制要求。
以下簡要介紹以下運單上的項目以及常用項目的使用:(請對應參照運單樣本)
0. 運單起始空港
1. 航空公司的三位數識別代碼
2. 運單的序列號,用于區分每一票業務
3. 發貨人資料(應力求詳細和準確)
4. 發貨人銀行帳號
5. 收貨人資料(務必保證詳細和準確)
6. 收貨人銀行帳號
7. 航空公司名稱、標識和簡要資料
8. 簽單代理及所在城市
9. 代理人IATA編號,是代理人的一種等級和資格的認證標志
10. 代理人在航空公司的帳號,即代理人與航空公司的運費結算代號
11. 貨物始發港
12. 運費結算說明或注意事項等
13. 直達貨物的到達港代碼或中轉貨物的第一中轉港代碼。
14. 第一承運人名稱
15-18 第二、第三承運人和第二、第三中轉港代碼
19. 目的港全稱
20. 第一程航班信息
21. 計算運費的幣種
22. 付費方式代碼
23/24 運費預付/到付
25/26 運單上顯示的除運費以外的其他費用預付/到付
27. 貨物的運輸聲明價值
28. 貨物的通關申報價值
29. 貨物的投保金額
30. 貨物的操作信息和注意事項等
31. 歐洲等地的海關特殊要求,極少被使用
32/32.1 貨物包裝數量/運單所轄貨物的總件數
33/33.1 貨物毛重/運單所轄貨物的總重量
34. 貨物的重量計量單位
35. 運價類別
36. 適用的運價等級代碼
37. 計費重量,即托運人支付運費的重量標準
38. 單價,每公斤貨物應付運費的標準
39/39.1 運費額/運單所轄貨物的運費總額
40. 貨物名稱、體積及包裝等情況的資料
41/41.1 預付/到付運費總額
42/42.1 預付/到付聲明價值附加費總額。聲明價值費高低,對運輸過程中遭遇意外損失的情況下承運人對受損失的托運人的賠償金額高低有直接影響。
43/43.1 預付/到付稅金
44/44.1 預付/到付給代理人的費用總額
45/45.1 預付/到付給承運人的除運費外的其他費用的總額
46/46.1 預付/到付費用總額,即從41/41.1-45/45.1項的總額
47.1 到付運費折合為目的地貨幣后的數額
48.1 到付,在目的港產生的費用
49 到付總金額,即41.1-48.1項的費收總額
50. 其他收費,除運費外的其他操作費用如:制單費,危險品附加費、燃油附加費等的名目和金額,即44/44.1項金額的來源
51. 托運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的簽名
52. 運單簽單代理人簽名及簽單時間、地點 作為一般收、發貨人,了解到這種程度,就已經足夠用了,您完全沒必要再去"啃"TACT。
另外,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簽發的分運單,從形式到內容都是仿效航空公司主運單的,具體請見中遠空運分運單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