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時,申請人應按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轉關運輸貨物監管辦法》的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并交驗下列單證:
(一) 進口轉關
(1) 向指運地海關提出轉關申請在指運地報關行錄入、打印“進口轉關貨物聯系單”,并加蓋申請單位報關帳,連同以下單證向進境地海關申請辦理轉關手續:
A、 提單、發票、裝箱單等有關貨運單證;
B、 如申請辦理屬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轉關運輸貨物,還應交驗進口許可證,如屬保稅貨物,應交驗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海關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簽發"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系單"封交申請人帶交進境地海關。
(2) 向進境地海關申請辦理轉關手續,申請人填報一式三份《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并聯統一下單證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運輸手續:
A、“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系單”關封一枚;
B、進口貨物提單、發票、裝箱單等貨運單證;
C、如申請辦理屬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轉關運輸貨物,還應交驗進口許可證,如屬保稅貨物,應交驗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D、海關核發的承載轉關運輸貨物的車輛或其它運輸工具監管本;
(3) 進境地海關審核(包括查驗)后,對符合要求的予以辦理轉關手續,并將一聯轉關申報單封交申請人帶交指運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二) 出口轉關需辦理出口轉關運輸的貨物,在向起運地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時,應加填《出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一式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