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運空運航單是進行航空貨物運輸必不可少的單據,是一種運輸合同,不可轉讓(non- negotiable)。
它不同于海運提單,它并不代表所托運貨物的所有權。航空運單是由承運人或其授權的找理人出具的,航空貨物運輸中的一個最重要
的單據。
外運(一)承運合同
外運(一)航空運單一旦簽發,即成為簽署承運合同的一個書面證據。承運合同必須由發貨外運人或其代理與承運人或其代理簽署后方能
生效。如果代理既是承運人的代理又是發貨外運人的代理,就要在運單上簽署兩次。
外運(二)接收貨物的證明
外運(一)當發貨人將貨物托運后,承運人或其代理將第一分航空運單正本(orginial-for外運the shipper)交給發貨人(即托運人),
作為接收貨物的證明。
外運(三)運費帳單
外運(一)航空運單可作為運費帳單和發票。因為它分別記載著屬于收貨人(或發貨人)應負外運擔的費用和屬于代理的費用。承運人將
運單的第二分正本(originial-for the 外運issuingcarrier)自己留存,作為運費收取憑據。
外運(四)收貨人核收貨物的依據
外運(一)第三份運單正本注明“original-for the consignee”,由航空公司隨機交給收外運貨人,收貨人據此核收貨物。
外運(五)報關憑證
外運(一)在航空貨物到達目的地后報關時,航空運單通常是海關檢查放行的基本單據。
外運(六)保險證書
外運(一)如果承運人保險而發貨人又要求承運人代為保險,那么航空運單即可用來作保險證外運(七)承運人內部處理業務的依據外運(一)
航空運單是承運人在辦理該運單項下貨物的發貨、轉運、交付的依據。承運人根據外運運單的上所記載的內容辦理這些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