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空運單的性質、作用
航空運單(Airway bill)與海運提單有很大不同,卻與國際鐵路運單相似。它是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重要的貨物運輸單據,是承托雙方的運輸合同,其內容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航空運單不可轉讓,持有航空運單也并不能說明可以對貨物要求所有權。
(一)航空運單是發貨人與航空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與海運提單不同,航空運單不僅證明航空運輸合同的存在,而且航空運單本身就是發貨人與航空運輸承運人之間締結的貨物運輸合同,在雙方共同簽署后產生效力,并在貨物到達目的地交付給運單上所記載的收貨人后失效。
(二)航空運單是承運人簽發的已接收貨物的證明航空運單也是貨物收據,在發貨人將貨物發運后,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就會將其中一份交給發貨人(即發貨人聯),作為已經接收貨物的證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運人收到貨物并在良好條件下裝運的證明。
(三)航空運單是承運人據以核收運費的帳單航空運單分別記載著屬于收貨人負擔的費用,屬于應支付給承運人的費用和應支付給代理人的費用,并詳細列明費用的種類。
(四)航空運單是報關單證之一
出口時航空運單是報關單證之一。在貨物到達目的地機場進行進口報關時,航空運單也通常是海關查驗放行的基本單證。
(五)航空運單同時可作為保險證書
如果承運人承辦保險或發貨人要求承運人代辦保險,則航空運單也可用來作為保險證書。
(六)航空運單是承運人內部業務的依據航空運單隨貨同行,證明了貨物的身份。運單上載有有關該票貨物發送、轉運、交付的事項,承運人會據此對貨物的運輸做出相應安排。
航空運單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背面條款,其中一份交發貨人,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貨物的依據;第二份由承運人留存,作為記賬憑證;最后一份隨貨同行,在貨物到達目的地,交付給收貨人時作為核收貨物的依據。
二、航空運單的分類
航空運單主要分為兩大類:
(一)航空主運單(MAWB,Master Air Waybill)凡由航空運輸公司簽發的航空運單就稱為主運單。它是航空運輸公司據以辦理貨物運輸和交付的依據,是航空公司和托運人訂立的運輸合同,每一批航空運輸的貨物都有自己相對應的航空主運單。
(二)航空分運單(HAWB,House Air Waybill)集中托運人在辦理集中托運業務時簽發的航空運單被稱作航空分運單。
在集中托運的情況下,除了航空運輸公司簽發主運單外,集中托運人還要簽發航空分運單。此時各方的關系如圖所示。
在這中間,航空分運單作為集中托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貨物運輸合同,合同雙方分別為貨A、B和集中托運人;而航空主運單作為航空運輸公司與集中托運人之間的貨物運輸合同,當事人則為集中托運人和航空運輸公司。貨主與航空運輸公司沒有直接的契約關系。
不僅如此,由于在起運地貨物由集中托運人將貨物交付航空運輸公司,在目的地由集中托運人或其代理從航空運輸公司處提取貨物,再轉交給收貨人,因而貨主與航空運輸公司也沒有直接的貨物交接關系。三、航空運單的內容航空運單與海運提單類似也有正面、背面條款之分,不同的航空公司也會有自己獨特的航空運單格式。所不同的是,航運公司的海運提單可能干差萬別,但各航空公司所使用的航空運單則大多借鑒IATA所推薦的標準格式,差別并不大。所以我們這里只介紹這種標準格式,也稱中性運單。下面就有關需要填寫的欄目說明如下:
1.始發站機場:需填寫IATA統一制定的始發站機場或城市的三字代碼,這一欄應該和11欄相一致。
1A:IATA統一編制的航空公司代碼,如我國的國際航空公司的代碼就是999;1B:運單號。
2.發貨人姓名、住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填寫發貨人姓名、地址、所在國家及聯絡方法。
3.發貨人賬號:只在必要時填寫。
4.收貨人姓名、住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應填寫收貨人姓名、地址、所在國家及聯絡方法。與海運提單不同,因為空運單不可轉讓,所以"憑指示"之類的字樣不得出現。
5.收貨人賬號:同3欄一樣只在必要時填寫。
6.承運人代理的名稱和所在城市(Issuing Carrier|s AgentName and City)。
7.代理人的IATA代號。
8.代理人賬號。
9.始發站機場及所要求的航線(Airport of Departure and Requested routing):這里的始發站應與1欄填寫的相一致。
10.支付信息(Accounting Information):此欄只有在采用特殊付款方式時才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