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機運輸
班機是指定期開航的,定航線,定始發站、定目的港、定途經站的飛機。一般航空公司都使用客貨混合型飛機(CombinationCarrier).一方面搭載旅客,一方面又運送少量貨物。但一些較大的航空公司在一些航上開辟定期的貨運航班,使用全貨機(All CargoCarrier)運輸。
班機運輸特點:
1、班機由于固定航線、;固定停靠港和定期開飛航,因此國際間貨物流通多使用班機運輸方式,能安全迅速地到達世界上各通航天地點。
2、便利收、發貨人可確切掌握貨物起運和到達的時間,這對市場上急需的商品、鮮活易腐貨物以及貴重商品的運送是非常有利的。
3、班機運輸一般是客貨混載,因此,艙位有限,不能使大批量的貨物及時出運,往往需要分期分批運輸。這是班機運輸不足之處。
包機運輸(Chartered Carrier)
包機運輸方式可分為整包機和部分包機兩類。
1.整包機
(1)即包租整架飛機,指航空公司按照與租機人事先約定的條件及費用,將整架飛機租給包機人,從一個或幾個航空港裝運貨物至目的地。
(2)包機人一般要在貨物裝運前一個月與航空公司聯系,以便航空公司安排運載和向起降機場及有關政府部門申請、辦理過境或入境的有關手續。
(3)包機的費用:一次一議,隨國際市場供求情況變化。原則上包機運費,是按每一飛行公里固定費率核收費用,并按每一飛行公里費用的80%收取空放費。因此,大批量貨物使用包機時,均要爭取來回程都有貨載,這樣費用比較低。只使用單程,運費比較高。
2.部分包機
(1)由幾家航空貨運公司或發貨人聯合包租一架飛機或者由航空公司把一架飛機的艙位分別賣給幾家航空貨運公司裝載貨物。就是部分包機。運用于托運不足一架整飛機艙仿。但貨量又較重的貨物運輸。
(2)部分包機與班機的比較
①時間比班機長,盡管部分包機有固定時間表,往往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時起飛;
②各國政府為了保護本國航空公司利益常對從事包機業務的外國航空公司實行各種限制。如包機的活動范圍比較狹窄,降落地點受到限制。需降落非指定地點外的其他地點時,一定要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同意后才能降落(如申請入境、通過領空和降落地點)。
(3)包機的優點
①解決班機倉位不足的矛盾。
②貨物全部由包機運出,節省時間和多次發貨的手續。
③彌補沒有直達航班的不足,且不用中轉。
④減少貨損、貨差或丟失的現象。
⑤在空運旺季緩解航班緊張狀況。
③解決海鮮、活動物的運輸問題。
集中托運(Consolidation)
1.集中托運的概念
將若干票單獨發運的、發往同一方向的貨物集中起來作為一票貨,填寫一份總運單發運到同一到站的做法。
2.集中托運的具體做法
(1)將每一票貨物分別制定航空運輸分運單,即出具貨運代理的運單HAWB(House Airway Bill)。
(2)將所有貨物區分方向,按照其目的地相同的同一國家、同一城市來集中,制定出航空公司的總運單MAWB(Master AirwayBill)。總運單的發貨人和收貨人均為航空貨運代理公司。
(3)打出該總運單項下的貨運清單(Manifest),即此總運單有幾個分運單,號碼各是什么,其中件數、重量各多少等等。
(4)把該總運單和貨運清單作為一整票貨物交給航空公司。一個總運單可視貨物具體情況隨附分運單(也可以是一個分運單,也可以是多個分運單)。如:一個MAWB內有10個HAWB,說明此總運單內有10票貨,發給10個不同的收貨人。
(5)貨物到達目的地站機場后,當地的貨運代理公司作為總運單的收貨人負責接貨、分撥,按不同的分運單制定各自的報關單據并代為報關、為實際收貨人辦理有關接貨關貨事宜。貨人辦理有關接貨送貨事宜。
(6)實際收貨人在分運單上簽收以后,目的站貨運代理公司以此向發貨的貨運代理公司反饋到貨信息。
3.集中托運的限制
(1)集中托運只適合辦理普通貨物,對于等級運價的貨物,如:貴重物品、危險品、活動物以及文物等不能辦理集中托運。
(2)目的地相同或臨近的可以辦理,如某一國家或地區,其他則不宜辦理。例如:不能把去日本的貨發到歐洲。
4.集中托運的特點
(1)節省運費:航空貨運公司的集中托運運價一般都低于航空協會的運價。發貨人可得到低于航于航空公司運價,從而節省費用。
(2)提供方便:將貨物集中托運,可使貨物到達航空公司到達地點以外的地方,延伸了航空公司的服務,方便了貨主。
(3)提早結匯:發貨人將貨物交與航空貨運代代理后,即可取得貨物分運單,可持分運單到銀行盡早辦理結匯。
集中托運方式已在世界范圍內普遍開展,形成較完善、有效的服務系統,為促進國際貿易發展和國際科技文化交流起了良好的作用。集中托運成為我國進出口貨物的主要運輸方式之一。
聯運方式
1.聯運方式的概念
陸空聯運是火車、飛機和卡車的聯合運輸方式。簡稱TAT(Train- Air-Truck),或火車、飛機的聯合運輸方式,簡稱TA(Train- Air)。
2. 國內出口貨物的聯運方式
我國空運出口貨物通常采用陸空聯運方式。是因為,我國幅員遼闊,而國際航空港口岸主要有北京、上海、廣州等。雖然省會城市和一些主要城市每天都有班機飛往上海、北京、廣州,但班機所帶貨量有限,費用比較高。如果采用國內包機,費用更貴。因此在貨量較大的情況下,往往采用陸運至航空口岸,再與國際航班銜接。由于汽車具有機動靈活的特點,在運送時間上更可掌握主動,因此一般都采用"TAT"方式組織出運。
3.外運分公司的具體做法
我國長江以南的外運分公司目前辦理陸空聯運的具體做法是用火車、卡車或船將貨物運至香港,然后利用香港航班多,到歐洲美國運價較低的條件(普遍貨物),把貨物從香港運到目的地,或運到中轉地,再通過當地代理,用卡車送到目的地。長江以北的公司多采用火車或卡車將貨物送至北京、上海航空口岸出運。
陸空聯運貨物在香港的收轉人為合力空運有限公司。發運前,要事前與他們聯系,滿足他們對單證的要求,便于提前訂艙。各地發貨時,可使用外運公司的航空分運單,也可使用"承運貨物收據"。有關單據上要注明是轉口貨,要加蓋"陸空聯運"字樣的標記,以加速成周轉和避免香港當局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