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輸保險有兩個基本險別:航空運輸險和航空一切險。
航空運輸險,對被保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雷擊、火災、爆炸,或由于飛機遭受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而被放棄,或由于飛機遭受碰撞、輕浮、墜落或失蹤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負賠償責任。
航空一切險,除包括上述航空運輸險的責任外,還負責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投保上述任何一種基本險別外,經過協商還可以加保附加險。
航空運輸保險的責任起訖是“倉至倉”,即自被保貨物運離保單上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至貨物到達保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為止。如果未進倉,以被保貨物在最后卸載地卸離飛機后滿30天為止;如果不卸離飛機,以飛機到達目的地的當日午夜起滿15天為止,如在中途港轉運,以飛機到達轉運地的當日午夜起滿15天為止,俟裝上續運的飛機時保險責任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