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難后貨物向誰索賠?
索賠權人和被索賠人 根據《華沙公約》第13、26條、《民用航空法》第134,136條,在貨物又一個承運人單獨承運的情況下,一般應有收貨人提出索賠。在托運人因收貨人拒權貨物而恢復對貨物的處置權的情況下,托運人也有權提出索賠。如果貨物是由幾個承運人連續運輸的,則托運人有權對第一承運人提起索賠訴訟,收貨人有權對最后承運人提起索賠訴訟,并且托運人、收貨人都有權對發生貨物毀滅、遺失、損壞或延誤的運輸區段承運人提起索賠訴訟。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138、143條,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或其代理人訂立航空運輸合同的締約承運人應當對合同約定的全部運輸承擔責任,根據締約承運人的授權履行全部或部分運輸承擔責任。因航空運輸貨物的毀滅、遺失、損壞或延誤遭受損失的人,可以對締約承運人提起訴訟,也可以對造成損失區段的實際承運人提起訴訟。對于實際承運人履行的運輸提起訴訟,既可以分別對實際承運人或締約承運人提起。但是,被提起訴訟的承運人有權要求另一承運人參加訴訟。提出索賠的地點和時間根據《華沙公約》第2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托運人、收貨人獲取代理人可以選擇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承運人住所地、主營業所在地或其簽訂合同的機構所在地法院,提起索賠訴訟。但是,如果其接受承運人簽約的航空運單背面規定的管轄權條款,只能向航空運單規定的法院提起索賠訴訟。
根據《華沙公約》第26條、《海牙議定書》第15條、《民用航空法》第134條,收貨人收收獲午后因沒有發現貨物損壞或短缺而未提出異議,將被推定為托運貨物已經完好交付,并與航空貨物運單相符,但是收貨人并不因此喪失索賠的權利。如果后來收貨人能夠舉出相反的證據,證明貨物的損失或延誤發生在航空運輸過程中,仍然可以提出索賠。如果收貨人在收到貨物時已經發現貨物損失、短缺或延誤,對于貨物的損失、短缺,收貨人應當至遲在實際收到貨物之起14日內提出異議,對于貨物的延誤,收貨人應當至遲在貨物交付收貨人處置之日起21日內提出異議。而且,異議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或者直接寫在包括航空運單在內的運輸憑證上,或者另行提交異議通知。
因此,在收貨人收到貨物是已經發現貨物損失、短缺或延誤的情況下,在法律貴地個時間內已規定的形式向承運人提出異議,是收貨人以后行使索賠權的前提條件。除非承運人存在意圖阻止收貨人或托運人按時提出書面異議的欺詐行為,收獲時已經發現貨物損失、短缺或延誤的收貨人,或依法恢復貨物處置權的托運認未在上述期間內書面提出異議,將喪失索賠權利,不能再向承運人提出索賠訴訟。
應當指出得失,貨物的毀滅、遺失與貨物的損壞、延誤有所不同。由于承運人已經先于收貨人知道貨物毀滅或遺失的事實,且收貨人再也無法收到貨物,法律不要求收貨人提出異議。根據《民用航空法》第120條,如果承運人承認貨物已經一時,或者貨物在應當到達之日起7日后仍為到達(推定遺失),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形式航空運輸合同賦予的權利,即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直接向承運人提出索賠。
根據《華沙公約》第29條、《民用航空法》第135條,不論屬于哪中期光,收貨人、托運人提起航空運輸糾紛訴訟的實效都是兩年。超過兩年的,法律不與保護。這兩年的訴訟時效,一般從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之日起算。如果航空器沒有到達目的地點或無法確定是否到達目的地點,則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之日起算。在航空器發生事故,被迫終日運輸的情況下,則從終止運輸之日起算。提出索賠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有關法律、國際公約未就收貨人、托運人提出索賠時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做出具體規定。實踐中,可以按規定《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收貨人、托運人或其代理人發現貨物遺失、短缺、變質、污染、損壞或延誤到達時,可以可以當場向航空公司的當地貨運部門、機場貨運部門或航空公司的代理人提出要求其填寫運輸事故紀錄,并由雙方簽字或蓋章。如果提出索賠要求,應當填寫貨物索賠單,詳細說明貨物的遺失、短缺、變質、污染或遲延等情況,并附具運輸事故記錄、航空貨運單和貨物商業發票、裝箱單等能夠證明貨物內容、價格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