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運人托運貨物應向承運人填交貨物托運單,并根據國家主管部門規定隨附必要的有效證明文件。托運人應對托運單填寫內容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托運人填交的貨物托運單經承運人接受,并由承運人填發貨運單后,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2.托運人要求包用飛機運輸貨物,應填交包機申請書,經承運人同意接受并簽訂包機運輸協議書以后,航空包機貨物運輸合同即告成立,簽訂協議書的當個人,均應遵守民航主管機關有關包機運輸的規定。
3.托運人對托運的貨物,應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包裝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當根據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按貨物的性質和承載飛機等條件包裝。凡不符合上述包裝要求的,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4.托運人必須在托運的貨件上標明發站、到站和托運人、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標標志。
5.國家規定必須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
6.托運人托運貨物,應按照民航主管機關規定的費率繳付運費和其他費用。除托運人和承運人另有協議外,運費及其他費用一律于承運入開具貨物運單時一次付清。
7.承運人應于貨物運達到貨地點后二十四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收貨人應及時憑提貨證明到指定地點提取貨物,貨物從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免費保管三月。收貨人逾期提取,應按運輸規則繳討保管費。
8.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對貨物半途而廢或重量無異議,并在貨運單上簽收,承運人即解除運輸責任。
9.因承運入的過失或故意造成托運人或收貨人損失,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賠償,應在填寫貨物運輸事故記錄的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承運人提出,并附有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