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提貨須知
一、通知和交付
貨物運至到達站后,除另有約定外,承運人或其他代理人用電話或用書面兩種形式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急件貨物的到貨通知應當在貨物到達后兩小時內發出,普通貨物應當在24小時內發出。
動物、鮮活易腐物品及其它指定日期和航班運輸的貨物,托運人應當負責通知收貨人在到達站機場等候提取。
收貨人憑到貨通知單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身份證件提貨。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單位介紹信或其它有效證明時,收貨人應予提供。
收貨人提取貨物時,若對貨物外包裝狀態和重量有異議,應當場提出查驗或重新過磅核對,否則,視為完好交付。
收貨人提取國際貨物時,應在提貨前自行或委托代理人辦妥海關,檢疫等項手續,并付清有關費用(如到付運費)。
二 、保管期限與保管費
普通貨物自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免費保管三天,逾期提取,機場貨運部門按規定核收保管費。
收費標準:普通貨物每日每10公斤收取保管費2.00元。不滿一天按一天計算,重量不足10公斤按10公斤計算。
三、無法交付貨物及其處理
貨物自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滿60日無人提取又未收到托運人的處理意見時,按無法交付提貨處理。
國內貨物由機場貨運部門按有關貨物運輸規定處理。
國際貨物由機場貨運部門移交海關處理。
本須知參照《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CCAR275TR-R,和國際航空運輸部分條款。本須知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抵觸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