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函件:
(1)信函以外的各類函件內不準寄遞具有私人和現實通信性質的文件。
(2)印刷品和盲人讀物內禁止寄遞已蓋銷或未蓋銷的郵票。
(3)除保價郵件以外,各類函件內禁止寄遞各國貨幣、旅行支票、不記名票據、白金、黃金、白銀及其制成品、首飾、寶石及其他貴重物品。
2、國際包裹:
(1)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性、酸性和放射性的各種危險物品,如雷管、火藥、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強堿、農藥等。
(2)麻木醉藥物和精神藥品,如鴉片、嗎啡、可卡因等。
(3)國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遞的物品,如軍火、武器、我國貨幣等。
(4)容易腐爛的物品,如鮮魚、鮮肉、鮮水果、鮮蔬菜等,但經加工制作,已經干燥或者制成罐頭食品,不在此限(寄達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如尸骨(不包括附有證明已焚化的骨灰)、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藥制的獸骨等。
(6)反動報刊書籍、宣傳品和淫穢或有傷風化的物品。
(7)各種活的動物(但蜜蜂、水蛭、蠶、醫藥衛生科學研究機構封裝嚴密并出具證明交寄的寄生蟲以及供作藥物或用以殺滅害蟲的蟲類,不在此限。
(8)包裹內禁止寄遞具有私人和現實通信性質的文件,各國貨幣、旅行支票、不記名票據、白金、黃金、白銀及其制成品、首飾、寶石及其他貴重物品。
(9)國際包裹禁寄、限寄的范圍,除上述規定外,還應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郵遞物品監管辦法"和國家法令有關我國禁止和限制郵寄物品的規定,以及郵電部轉發的各國,(地區)郵政禁止和限制郵寄進口物品的規定。
3、 國際特快郵件禁止寄遞下列物品:
(1)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性、強酸堿性和放射性的各種危險物品,如雷管、火藥、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農藥等。
(2)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如鴉片、嗎啡、可卡因(高根)等。
(3)國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遞的物品,如軍火、武器、本國或外國貨幣等。
(4)容易腐爛的物品,如鮮魚、鮮肉等。
(5)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如尸骨(包括已焚化的骨灰)、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藥制的獸骨等。
(6)反動報刊書籍、宣傳品和淫穢或有傷風化的物品。
(7)各種活的動物(但蜜蜂、水蛭、蠶、醫藥衛生科學研究機構封裝嚴密并出具證明交寄的寄生蟲以及供作藥物或作以殺滅害蟲的蟲類,不在此限)。
另外:各類郵件禁寄、限寄的范圍,除上述規定外,還應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郵 遞物品監管辦法和國家法令有關禁止和限制郵寄物品的規定,以及郵電部轉發的各國(地區)郵 政禁止和限制郵寄進口物品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