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進出境旅客申報行為,增強海關執法透明度,加強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監管,維護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安全,并與國際通行做法相銜接,經研究決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在航空口岸實行旅客書面申報制度。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航空口岸進出境的旅客,除按照規定享有免驗和海關免于監管的人員以及隨同成人旅行的16周歲以下旅客以外,均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式樣見附件),向海關如實申報。
二、進出境旅客應按要求如實填寫《申報單》,并將填寫好的《申報單》在海關申報臺前遞交給海關關員。
進出境旅客對其攜帶的物品以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時間、地點所做出的申明,海關均不視為申報。
三、在《申報單》申報事項中選擇“否”的進出境旅客,可以選擇“無申報通道”(又稱“綠色通道”)通關。對進境旅客攜帶的海關規定免稅限值(量)內的自用物品,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對出境旅客攜帶的自用物品,海關予以放行。
四、在《申報單》申報事項中選擇“是”的進出境旅客,應在《申報單》相關項目中詳細填寫所攜物品的品名(幣別)、數量(金額)、型號等內容,并選擇“申報通道”(又稱“紅色通道”)通關,海關按如下原則驗放:
(一)進境旅客
1. 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對超出部分海關予以征稅放行。
2. 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總值超過人民幣2,000元的自用物品,對超出部分海關予以征稅放行。
3. 攜帶超過1,500毫升的酒精飲料(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超過400支的香煙,或超過100支的雪茄,或超過500克的煙絲,對超出限量但仍屬自用的部分,海關予以征稅放行。
4. 攜帶超過 20,000元的人民幣現鈔,或超過折合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海關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攜帶需復帶出境超過折合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時,旅客應填寫兩份申報單,海關驗核簽章后將其中一份申報單退還旅客憑以辦理有關外幣復帶出境手續。
5. 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體組織、血液及其制品,海關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6.攜帶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海關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7. 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其它限制或禁止進境的物品,海關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8. 攜帶貨物、貨樣、廣告品,海關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9. 申報有分離運輸行李,海關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二)出境旅客
1. 攜帶需復帶進境單價超過人民幣5,000元的照相機、攝像機、手提電腦等旅行自用物品,旅客應填寫兩份申報單,海關驗核簽章后將其中一份申報單退還旅客憑以辦理有關物品復帶進境手續。
2. 攜帶超過 20,000元人民幣現鈔,或超過折合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海關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3. 攜帶金銀等貴重金屬,海關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4. 攜帶文物、瀕危動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種資源,海關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5. 攜帶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海關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6. 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其它限制或禁止出境的物品,海關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7. 攜帶貨物、貨樣、廣告品,海關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給予外交、禮遇簽證的進出境旅客,以及其他按照規定可享受免驗禮遇的進出境旅客,可不填寫申報單,但通關時應主動向海關出示本人有效證件,海關給予免驗禮遇。
六、違反本公告,逃避海關監管,攜帶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境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海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予以處罰。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式樣)(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