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班輪業務
1.特點和作用:班輪通常是指具有固定航線,沿途?咳舾晒潭ǜ劭,按照事先規定的時間表航行的船舶。對于?康母劭,不論貨物數量多少,一般都可接受托運。具有航線,掛港,船期,運價比較固定;同一航線上的船型相似并保持一定的航班密度;運價內已包裝卸費用;承托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豁免以簽發的提單條款為依據等特點。
2.承運人與托運人的責任劃分:班輪承運人是指班輪運輸合同中承擔提供船舶并負責運輸的當事人。托運人是在班輪運輸合同中委托承運人運輸貨物的當事人。承運人同托運人責任和費用的劃分界限一般在船上吊桿所能達到的吊鉤底下,換言之,托運人將貨物送達吊鉤底下后就算完成交貨任務,然后由承運人負責裝船。但風險的劃分一般以船舷為界,即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發生的風險由托運人負責,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由承運人負責。承運人最基本的義務是按合理的期限將貨物完整無損地運到指定地點,并交給收貨人。托運人的基本義務是按約定的時間,品質和數量準備好托運的貨物,保證船舶能夠連續作業,并及時支付有關費用。
3.班輪公會:又稱航運工會,是由兩家以上在同一航線上經營班輪運輸的輪船公司,為維護共同利益,避免相互間的競爭,建立統一的運價和統一的辦法制度所組成的國際航運壟斷組織。參加的會員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參加公會控制全部航線的完全會員,另一種是只參加部分航線的幅會員。就參加的條件分:一種是開放型公會,凡輪船公司申請參加均可,另一種是關閉型公會,只有具備一定資格和航行實績的船公司方可經過討論通過后參加。公會為維持其壟斷,對非公會船公司進行排擠,如使用戰斗船,降低運價以攬貨,迫使非會員船公司退出航線。對貨主則采取延期回扣和雙重費率制度。凡與公會簽訂合同的貨主,可享受優惠費率;如下一期仍使用公會船載貨,又可獲得延期回扣。總之,公會采取這些手段,無非是為了控制貨載獲取高額利潤。
(二)租船業務
1.特點:國際貿易運輸中另一種重要的船舶經營方式是租船運輸,船東(或二船東)向租船人之間提供的不是運輸勞務,而是船舶的使用權。船東和租船人之間所進行的租船業務是對外貿易的一種商業行為,也叫無形貿易,租船通常在租船市場上進行。在那里,船東,租船人,船舶經紀人聚集在一起,互通情報,提供船舶和貨源,進行租船活動。在租船市場上,大宗交易常常是通過經紀人進行的。他們擁有廣泛的業務聯系渠道,能向船方提供咨詢消息和向租船人提供船源情況,促使雙方選擇適當的洽談對象。交易成功,經紀人就可取得一定的報酬,船舶經紀人除促成船舶租賃業務外,還代辦船舶買賣,船舶代理等業務。他們的主要作用是為委托人提供最合適,最有利的生意,提供市場行情,當事人資信及答復委托人的咨詢,為當事人雙方斡旋并解決困難。
具有如下特點:
。1)屬不定期船,沒有固定的航線,裝卸港及航期。
。2)沒有固定的運價。
。3)租船運輸中的提單不是一個獨立的文件。船方出具的提單一般為只有正面內容的簡式提單,并注明"ALL TERMS AND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或"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這種提單要受租船契約約束,銀行不樂意接受這類提單,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
。4)租船運輸中的船舶港口使用費,裝卸費及船期延誤按租船合同規定劃分及計算,而班輪運輸中船舶中的一切正常營運支出均由船方負擔。
(5)租船主要是用來運輸國際貿易中的大宗貨。
2.租船方式:主要有程租和期租兩種。
程租:
它是船舶所有人按雙方事先議定的運價與條件向租船人提供船舶全部或部分倉位,在指定的港口之間進行一個或多個航次運輸指定貨物的租船業務。又可分為:
(1)單航次程租,只租一個航次的租船。船舶所有人負責將指定貨物由一港口運往另一港口,貨物運到目的港卸貨完畢后,合同即告終止。
。2)來回航次租船,洽租往返航次的租船,一艘船在完成一個單航次后,緊接著在上一航次的卸貨港(或其附近港口)裝貨,駛返原裝貨港(或其附近港口)卸貨,貨物卸畢合同即告終止。
(3)連續航次租船,即洽租連續完成幾個單航次或幾個往返航次的租船。在這種方式下,同一艘船舶,在同方向,同航線上,連續完成規定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航次,合同才告結束。
。4)包運合同又稱大合同。即只確定承運貨物的數量及完成期限,不具體規定航次數和船舶艘數的一種租船方式。
期租:
是船舶所有人把船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一定時期的租船方式,在這期限內,承運人可以利用船舶的運載能力來安排貨運。租期內的船舶燃料費,港口費用以及拖輪費用等營運費用,都由租船人負擔,船東只負責船舶的維修,保險,配備船員和供給船員的給養和支付其他固定費用。期租船的租金在租期內不變,支付方法一般按船舶夏季載重線時的載重噸每噸每月若干貨幣單位計算,每30天(或每日每月),或每半月預付一次。
光船租船,是一種比較特殊的租船方式,也是按一定的期限租船,但與期租不同的是船東不提供船員,光一條船交租船人使用,由租船人自行配備船員,負責船舶的經營管理和航行各項事宜。在租賃其間,租船人實際上對船舶有著支配權和占有權。
3.租船合同
又稱租約,是載有租船訂約雙方權利和義務條款的一種運輸合同。程租使用較廣的有"標準雜貨租船合同"簡稱金康合同。期租則有"標準定期租船合同"又稱巴爾的摩租船合同。程租合同的主要條款有:1.合同當事人; 2.。船名和船旗;3.貨物; 4.裝卸港; 5.受載日和解約日; 6.運費;7.裝卸費用的劃分;8.許可裝卸時間;9.滯期費和速譴費 。期租合同的主要條款:1.船舶說明;2.租期;3.交船; 4.租金; 5.停租與復租;6.還船;7.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