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定期租約下船東有權就租船人發出錯誤指令而給船東造成 的損失向租船人索賠,這類索賠經常是指依租約明確規定的索賠和租船人違反租約規定,行使未經授予的權力而導致損失的索賠,在“Island Archon"一案中,英國上訴院對船東是否對租船人因行使租約授予的權力而給其造成的損失的具有默示索賠權進行了判決。
"Island Archon"輪依紐約土產格式(NYPE)修改格式期租三年,租船人指示在歐洲裝貨以備在伊拉克的Basrah卸貨。在Basrah只是一個船代SEMA ,同時也是保賠協會的通代。Basrah港口當局定期簽發貨損貨差證書,依伊拉克法律,SEMA有責任仍向其委托方(承運人)索賠,因此SEMA要求船舶啟航前提供擔保,船東為使船舶能離開該港,被迫為貨損索賠提供了擔保。盡管事實上可能并沒貨損貨差發生,當地法院仍然接受港口當局的簽發的貨損貨差證書為決定性證據,判定承運人敗訴,結果伊拉克法院命令船東支付賠償。船東主張其遭受的損失(起初為出立擔保,隨后又支付了賠款)應由定期租船人賠償,如欲支付船東的主張,規定租船人對于因指令Basrah卸貨而給船東造成的損失應向船東補償。船東將該索賠提交了仲裁。
仲裁員判決船東有權得到補償,他認為,任何在伊拉克卸貨的船舶幾乎都要接到貨損索賠并且被迫把該索賠糾紛提交當地法院審理,不管事實上有無貨損貨差發生,承運人都要敗訴,船東的索賠僅基于船舶被指示去伊拉克,并不得不面對“伊拉克體系”,仲裁員由此推定,去伊拉克卸貨的指令與船東賠償SEMA或收貨人之間有不可割斷的內在聯系,但又判定船東向租船人的索賠已過時效,在申訴時,高等法院判定仲裁員關于時效的裁定是錯誤的,但同時又支持仲裁員對索賠權利的裁定,因而做出了船東勝訴的判決,隨后,租船人將該案提交上訴法院審判。
租船人辯稱船東欲取得索賠權利,必須證明租船人駛往Basrah的指令是違背租約的,雙方在租約中訂明租船人有權發該指令,但上訴法院駁回了該上訴,判定盡管租約授權租船人發出該指令,且船東必須執行該令,船東具有默示的權利,來索賠因執行定期租船人的指令駛 往Basrah并且在當地交貨而遭受的損失,上訴院支持裁員作出的判決而判定船東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