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海事仲裁范圍依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為以仲裁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產生于遠洋、沿海和與海相通的水域的運輸、生產和航行過程中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海事爭議。具體為:
(1)關于船舶求助以及共同海損所產生的爭議;
(2)關于船舶碰撞或者損壞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設施以及海底、水下 設施所發生的爭議;
(3)關于海/水上船舶經營、作業、租用、抵押、代理、拖帶、打撈、買賣、修 理、建造、拆解業務以及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者其他文件辦理的海/水上運輸業務 和海/水上保險所發生的爭議;
(4)關于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及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爭議;
(5)關于貨運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應合同、涉外船員勞務合同、漁業生產及捕 撈合同所引起的爭議;
(6)對方當事人協議仲裁的其他海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