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津巴布韋、秘魯相繼爆發了口蹄疫。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的畜牧業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的規定,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津巴布韋、秘魯輸入偶蹄動物(包括豬、牛、羊等)及其產品。
二、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津巴布韋、秘魯的偶蹄動物產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對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如發現有來自津巴布韋、秘魯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作 封存處理;對上述運輸工具上的動植物性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 棄。
四、凡截獲的走私入境的來自津巴布韋、秘魯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在就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無害化處 理。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