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凡進出口《種類表》內的商品及出境、入境、過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的,應依法向所在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對《種類表》外商品,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抽檢,并實施監督管理。對入出境人員、交通工具、集裝箱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物品,依法實施衛生檢疫。
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主要內容包括:進出口商品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及其安全和衛生狀況等的檢驗、鑒定、監督管理進出境、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進出境、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容器、包裝物、鋪墊材料,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進境拆解舊船等的檢疫、疫情監測調查和檢疫監督管理;入出境人員、交通工具、集裝箱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郵包、貨物等的醫學檢查、衛生檢查及衛生除害處理等。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入境、過境商品及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根據不同要求實行質量許可、安全質量許可、進境檢疫許可、衛生注冊以及動物過境許可等制度。
外商投資企業及各種對外補償貿易方式中境外投資者以實物作價投資的或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國外投資者用投資資金從境外購買的財產,應依法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價值鑒定,驗資等部門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鑒定證書進行驗資、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