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貨物報檢單所列各欄必須填寫完整、準確、清晰,欄目內容確實無法填寫的以“***”表示,不得留空。
1.報檢單位:指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檢驗、檢疫、鑒定業務的單位;報檢單應加蓋公章。
2.報檢單位登記號:指在檢驗檢疫機構的報檢注冊登記號。
3.發貨人:指本批貨物的貿易合同中賣方名稱或信用證中的受益人的名稱,如需要出具英文證書的,填寫中英文。
4.收貨人:指本批出境貨物的貿易合同中或信用證中買方名稱,如需要出具英文證書的,填寫中英文。
5.貨物名稱:按貿易合同或發票所列貨物名稱所對應國家檢驗檢疫機構制定公布的《檢驗檢疫商品目錄》所列的貨物名稱填寫。
6.H.S.編碼:指貨物對應的海關《商品分類及編碼協調制度》中的代碼,填寫8位數或10位數。
7.產地:指貨物的生產/加工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地區(市)名稱。
8.數/重量:填寫報檢貨物的數/重量,重量一般以凈重填寫,如填寫毛重,或以毛重作凈重則需注明。
9.貨物的總值:按本批貨物合同或發票上所列的總值填寫(以美元計),如同一報檢單報檢多批貨物,需列明每批貨物的總值。(注:如申報貨物總值與國內,國際市場價格有較大差異,檢驗檢疫機構保留核價權力。)
10.包裝件數及種類:指本批貨物運輸包裝的件數及種類。
11.運輸工具名稱號碼:填寫貨物實際裝載的運輸工具類別名稱(如船、飛機、貨柜車、火車等)及運輸工具編號(船名、飛機航班號、車牌號碼、火車車次)。報檢時,未能確定運輸工具編號的,可只填寫運輸工具類別。
12.貿易方式:A、一般貿易;B、三來一補;C、邊境貿易;D、進料加工;E、其他貿易。
13.貨物存放的地點:指本批貨物存放的地點位置。
14.合同號:指貿易雙方就本批貨物出境而簽訂的貿易合同編號。
15.信用證號:指本批貨物所對應的信用證編號。
16.用途:指本批貨物出境用途,如種用、食用、奶用、觀賞或演藝、伴侶、實驗、藥用、飼用、加工等。
17.發貨日期:按本批貨物信用證或合由所列的出境日期填寫。
18.輸往國家(地區):指貿易合同中買方(進口方)所在國家或地區。
19.許可證/審批單號:對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已實施《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制度目錄》下的出口貨物和其他已實行許可制度、審批制度管理的貨物,報檢時填寫安全質量許可證編號或審批單編號。
20.啟運地:指裝運本批貨物離境的交通工具的啟運口岸/地區城市名稱。
21.到達口岸:指裝運本批貨物的交通工具最終抵達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稱。
22.生產單位注冊號:指生產/加工本批貨物的單位在檢驗檢疫機構的注冊登記編號。
23.集裝箱規格、數量及號碼:填寫裝載本批貨物的集裝箱規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別對應的數量和集裝箱號碼全稱。若集裝箱太多,可用附單形式填報。
24.合同、信用證訂立的檢驗檢疫條款或特殊要求:指貿易合同或信用證中貿易雙方對本批貨物特別約定而訂立的質量、衛生等條款和報檢單位對本批出境貨物的檢驗檢疫的其他特別要求。
25.標記及號碼:按出境貨物實際運輸包裝標填定,如沒有標記,填寫N/M,標記填寫不下時可用附頁填報。
26.隨附單據:按實際提供的單據,在對應的窗口打“√”。
27.需要證單名稱:按需要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單,在對應的窗口打“√”,并應注明所需證單的正副本的數量。
28.報檢人鄭重聲明:必須有報檢人的親筆簽名。
本說明未盡事宜按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發布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