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檢驗的內容和依據
商檢法規定,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的內容,包括商品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以及是否符合安全、衛生要求。檢驗的依據主要以買賣合同(包括信用證)中所規定的有關條款為準。
二、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程序
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主要有4個環節:接受報驗、抽樣、檢驗和簽發證書。
1、接受報驗:報驗是指對外貿易關系人向商檢機構報請檢驗。報驗時需填寫"報驗申請單",填明申請檢驗、鑒定工作項目和要求,同時提交對外所簽買賣合同,成交小樣及其他必要的資料。
2、抽樣: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后,及時派員赴貨物堆存地點進行現場檢驗、鑒定。抽樣時,要按照規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貨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數量的、能代表全批貨物質量的樣品(標本)供檢驗之用。
3、檢驗: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后,認真研究申報的檢驗項目,確定檢驗內容,仔細審核合同(信用證)對品質、規格、包裝的規定,弄清檢驗的依據,確定檢驗標準、方法,然后抽樣檢驗,儀器分析檢驗;物理檢驗;感官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4、簽發證書: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經商檢驗合格后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單)。凡合同、信用證規定由商檢部門檢驗出證的,或國外要求簽檢證書的,根據規定簽發所需封面證書;不向國外提供證書的,只發行行單。“種類表”以外的出口商品,應由商檢機構檢驗的,經檢驗合格發給證書或放行單后,方可出運。在進口方面,進口商品經檢驗后,分別簽發“檢驗情況通知單”或“檢驗證書”,供對外結算或索賠用。凡由收、用貨單位自行驗收的進口商品,如發現問題,供對外索賠用。對于驗收合格的,收、用貨單位應在索賠有效期內把驗收報告送商檢機構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