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驗。分下列幾種情況:
(1)在口岸,對列入國家商檢部門進出口商檢種類表的進口商品報驗,由口岸外運公司或收、用貨部門持貨運單據和《進口貨物報關單》向口岸商檢機構申請辦理報驗,由口岸商檢機構予以審核、編號登記并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已接受報驗”印章,申請人憑以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海關憑國家商檢機構“已接受報驗”印章驗關放行,準予卸貨。
(2)在貨到目的地,對列入“種類表”的進口商品報驗。由報驗單位填寫《進口商品檢驗申請單》,然后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報驗。報驗時應隨附下列單據或證件:
(a)對外貿易成交合同(副本);
(b)國外商業發票;
(c)裝箱清單;
(d)提單;
(e)進口貨物通知書。
如果申請檢驗品質、規格,還須提供國外品質證書、使用說明書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資料;憑樣成交的,須提供成交小樣;如需申請殘損鑒定的,須提供《貨物殘損報告單》或鐵路商務記錄等有關單證;如需申請數量、重量鑒定的,還須提交發貨人提供的重量明細單、理貨清單。上述單證是檢驗、鑒定和判斷責任方的依據。
(3)未列入“種類表”的進口商品,由收、用貨部門自行組織檢驗,并將檢驗結果告知當地商檢機構。加發現質量、數量等問題,應保持現狀,并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報驗。
二、檢驗、出證。商檢機構受理上述報驗申請后,進行檢驗、出證。并在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限內檢驗完畢。經檢驗合格的,簽發《檢驗情況通知單》;不合格的,簽發《檢驗證書》,由收、用貨部門送訂貨公司辦理對外索賠。以進口設備為例,步驟如下:
(1)驗收準備:督促收、用貨單位做好驗收準備,主要包括成立指揮,運輸、驗收、安裝調試、檔案、保衛等工作內容的臨時驗收小組,收集、翻譯進口設備的各種資料;熟悉資料,擬定驗收方案;培訓驗收人員;落實貨物堆放場地;有國外廠商技術人員共同驗收、安裝調試的,還要做好接待準備。
(2)拆箱檢驗。在拆箱前,先要查看包裝標志與合同、提單是否相符,再查看外包裝是否完好,有無破損、水漬、油污等。如發現問題,在詳細記載、拍攝照片及收存受損實物后,立即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鑒定,必要時請保險公司人員到場。如未發現問題,則可開箱進一步查看設備,零部件的裝載,內包裝是否完好;根據裝箱單核對數量,查看外觀有無銹損。如發現問題,按上述辦法辦理。
〖說明〗
1.進口商品規定有索賠期限,故檢驗工作必須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內進行。收、用貨部門向商檢機構申請報驗,應考慮商檢機構檢驗、出證的時間。如在檢驗中發現質量問題,并估計在索賠有效期內不能完成檢驗、鑒定的,收、用貨部門應及時與訂貨公司聯系,對外辦理延長索賠期或保留索賠權。超過索賠期限而又未提供延長索賠期或保留索賠權依據的,商檢機構有權拒絕受理檢驗。
2.一般進口設備在合同中均訂有品質保證條款。在品質保證期內,發現非操作、保養、維修不當而造成的質量問題,可申請商檢機構復驗。
3.進口商品在口岸卸貨時,發現商品殘損或數量短少,口岸外運公司或收、用貨部門應向口岸商檢機構申請報驗并給予鑒定、簽證。在口岸檢驗、鑒定有困難的,由口岸商檢機構辦理易地檢驗手續,由收、用貨部門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辦理檢驗、鑒定、簽證。沒有辦理易地檢驗手續的,當地商檢機構一般不予受理檢驗。
4.進口商品合同中規定由售方來我國共同檢驗,或在到貨后發現問題確屬售方責任、需經售方派人會同檢驗的,一定要在合同規定的檢驗地檢驗。
5.進口機動車輛的使用者,在辦理行車執照前,先進行驗收,并向當地商檢機構辦理進口機動車輛登檢手續。經登檢后,發給《進口機動車輛檢驗通知單》,憑此向交通監理部門辦理行車執照。
6.重要的進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設備,收貨人依據對外貿易合同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預驗、監造或者監裝,商檢機構可派出檢驗人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