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等互利原則,我國進出口貿易合同一般都規定受貨人有復驗權條款。
出口貿易合同最好訂明:“雙方同意以裝運港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品質、數(重)量檢驗證書作為信用證項下議付所提出單據的一部分。買方有權對貨物的品質、數(重)量進行復驗,列明復驗費由××負擔。如發現品質或數(重)量與合同不符,買方有權向賣方索賠,但須提供經賣方同意的公證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索賠期限為貨物到達目的港××天內。”進口貿易合同最好訂明:“雙方同意以制造廠(或××檢驗機構)出具的品質及數(重)量檢驗證明書作為有關信用證項下付款的單據之一。貨到目的港經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復驗,如發現品質或數(重)量與本合同規定不符時,除屬保險人或承運人責任外,買方憑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證書,在索賠有效期內向賣方提出退貨或索賠。索賠有效期為××天,自貨物卸畢日期起計算。所有退貨或索賠引起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及損失均由賣方負擔。”
上述索賠有效期限根據不同商品和國內調運、檢驗等實際情況,以及檢驗工作的繁簡,作出不同的規定,如30-150天。對機電儀商品應在合同中加訂品質保證期(一般為1年),以便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材質次劣、裝配不當、工藝加工不良,以致使用中發生故障、損壞和性能顯著降低,以及發現其他隱蔽性嚴重缺陷等問題,屬于發貨人責任的,可在品質保證期內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書向發貨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