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在海關征稅放行后,發現貨物殘損、短少或品質不良,而由國外承運人、發貨人或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更換的同類貨物的,屬于無代價抵償貨物。對無代價抵償貨物,海關區分情況分別予以免稅或征稅:
1、如原進口貨物所征稅款未予退還的,其進口的無代價抵償貨物屬下列情況的,予以免稅放行:
(1)原進口貨物已退運國外或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
(2)海關全數征稅放行后,發現貨物短少,重新補充進口的短少部分的貨物;
(3)機器、儀器或其零部件殘損或品質不良的;
(4)機器、儀器和其他貨物殘損或品質不良,國外同意削價,同時補償進口部分品名、規格相同的貨物,并且價值不超過削價金額的。
2車輛、家用電器、辦公室用機器,其他耐用消費品及其零部件殘損或品質不良,如不退運國外,其進口的無代價抵償貨物應予照章征稅,但對留在國內的原進口貨物,應憑商檢部門出具的證書重新估價計稅,原多征稅款準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