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保稅貨物在保稅倉庫所在地入境時,貨主或其代理人持下列單證向海關申報:
(1)《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報關單上須加蓋“保稅貨物”印章并注明貨物存入某地保稅倉庫;
(2)經主管海關核發的《保稅倉庫登記證書》。辦理《保稅倉庫登記證書》的手續為:申請建立保稅倉庫的單位經理人,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填寫的《保稅倉庫申請書》及省以上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經營有關業務的批件,向主管海關申報,經海關審核并派員實地調查,認為符合條件后,批準建立保稅倉庫并頒發登記證書;
(3)如進口貨物列入國家商檢機構實施檢驗出口商品種類表的,須提交商檢證書。
保稅貨物如需復運出境報關時,應向海關遞交下列單證:
(1)《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
(2)原進口時由海關蓋印的《進口貨物報關單》。
二、海關查驗放行。上述單證經入、出境地海關查驗無誤后予以放行,其中,入境時,由海關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簽章,將二份《進口貨物報關單》隨進口貨物帶交保稅倉庫。保稅倉庫經理人于貨物入庫后,在上述報關單上簽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關存查。貨主在保稅倉庫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進口貨物,應按海關對轉關運輸貨物規定,辦理轉關運輸手續,貨物運抵后,再按上述辦法辦理入庫手續。
說明
(1)貨主在保稅倉庫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進口貨物,須按海關對轉關運輸貨物的規定辦理轉關運輸手續。即由申請人填制由海關統一印制的《轉關運輸貨物準單》,一式三份,加屬國際鐵路聯運貨物,應為貨車裝載清單,也是一式三份,向入境地海關申報并交驗有關貨運單證。海關核準并簽收關封后將加蓋“海關監管貨物”戳記并加注關封編號的《海關運輸貨物準單》,連同關封一起交承運人,隨同貨物帶交指運地海關,并按一般貨物的海關手續填制《進口貨物報關單》,并隨附其他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
(2)保稅貨物經批準正式銷售于國內市場時,貨主或其代理人須向海關補辦進口報關手續并交納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由海關簽印放行。
(3)對從保稅倉庫中提取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備料、貨物,貨主須事先持批準文件、合同等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并填寫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專用報關單和《保稅倉庫領料核準單》各一式三份,一份由海關留存,一份由領料人留存,一份由海關簽蓋放行章后交還貨主。倉庫經理人憑海關簽印的領料核準單交付有關貨物,并憑領料核準單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4)保稅貨物復運出境時,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持《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保稅貨物進口時由海關簽印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向當地海關辦理復運出境手續。經海關核查與實貨相符后簽印,一份由海關留存,一份發還給申報人,一份隨貨帶交出境地海關,憑以放行貨物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