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出口的管理
1、 對某些敏感性商品,規定限制或嚴格禁止其進出口,如某些化學制品、生物制品、軍火等,需事先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許可證放行。
2、 除此外,法國對某些國家實施禁運,也就是限制其進出口貿易。這些措施主要是針對伊拉克,但同樣針對象安哥拉、緬甸、利比里亞、利比亞及塞拉利昂這樣的國家。每項貿易禁運都有其特殊性。
3、 藝術品的出口需出示特殊的證明,例如,電影的出口需得到法電影中心的批準書方可放行。
4、 農業食品的出口按法國有關法律的規定需出示“衛生檢疫證明”。
5、 對于可轉化用于軍事方面的高科技,包括產品和技術,海關對最終用戶實施監管,防止這些軍民兩用技術被進口國用于軍事目的。
海關對敏感高科技產品施行的監管由以下幾個層次組成:
第一, 進口國須提交《國際進口證明》(CII),出口商憑此證明向法國外貿許可證局(SETICE: SERVICE DES TITRES DU COMMERCE EXTERIEUR)申請《出口許可證》。
第二, 海關憑法國外貿許可證局簽發的《出口許可證》驗貨放行。
第三, 一年后出口商須向法國外貿許可證局提交《商品用途檢驗證明》(CVL),證明進口國的最終用戶符合要求。
對進口管理
海關對進口的管理主要體現在征稅、配額管理和原產地管理。
1) 征稅:海關對進口到歐盟統一大市場的第三國商品征收兩大類稅賦,一是關稅,二是增值稅;前面我們講到,歐盟15個成員國已經統一了關稅制度,對外實行統一的關稅政策、統一的稅率。但是增值稅各成員國間仍存在著很大差異,增值稅是各國海關分別征收。
2) 關稅稅率:歐盟成員國實行“共同關稅稅則”(TDC:TARIF DOUANIER COMMUN),在1993年1月1日以前,這種關稅稱為“共同對外關稅稅則”。